2016年8月11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上調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后,2016年北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890元。同事,北京市還調整了2016年企業(yè)退休人員養(yǎng)老金、城鄉(xiāng)居民基礎養(yǎng)老金和福利養(yǎng)老金、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企業(yè)最低工資標準與失業(yè)保險金六項社保待遇標準。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1. 2016年北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由每月1720元調整為1890元,增加170元;
2. 2016年北京市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每小時18.7元提高到每小時21元;
3. 2016年北京市法定節(jié)假日最低小時工資:每小時45元提高到每小時49.9元。
4.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資執(zhí)行時間: 2016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問答
1.哪些屬于最低工資?哪些不屬于?
用人單位發(fā)給勞動者個人的基本工資、生活物價津貼、補貼等項勞動報酬屬于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發(fā)給勞動者個人的獎金、加班加點工資、艱苦崗位津貼、住房補貼,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不屬于最低工資標準。
2.“包吃包住”和“五險一金”算最低工資標準嗎?
如果用人單位承諾提供“包吃包住”,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吃住的費用,企業(yè)不能從最低工資里再扣除相關費用?!拔咫U一金”則可以從最低工資里面扣除個人需要繳納的部分。
2016年北京市退休人員五險一金調整
一、養(yǎng)老保險金調整
1.調整時間:2016年1月1日起。
2.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按繳費年限調整“
1) 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
2)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 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按絕對額調整:
1) 月養(yǎng)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 月養(yǎng)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 月養(yǎng)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調整前養(yǎng)老金水平 | 增加絕對額標準 | 按下一檔調整后的上限 |
確定補足標準(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金額) | ||
4855元及以上 | 55 | 按絕對額調整后低于4920(4855+65)元的,補足到4920元。 |
3355元(含)-4855元以下 | 65 | 按絕對額調整后低于3430(3355+75)元的,補足到3430元。 |
3355元以下 | 75 | —— |
5.特定人員調整
1) 企業(yè)軍轉干部:低于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
2) 原工商業(yè)者:低于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yè)者)。
3) 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低于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yè)技術人員)。
4)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6.在上述養(yǎng)老金基礎上增加基本養(yǎng)老金
1)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2)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3)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7.月基本養(yǎng)老金調整
1)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yǎng)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714元;
2) 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559元;
3) 按月領取退養(yǎng)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yǎng)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yǎng)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yǎng)生活補助費、養(yǎng)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18元。
4) 調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二、職工傷殘津貼調整
月人均達4075元。
三、失業(yè)保險金調整
9月1日開始,每檔上調90元。
目前北京市失業(yè)保險金繳費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yè)保險金月發(fā)放標準為121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yè)保險金月發(fā)放標準為123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yè)保險金月發(fā)放標準為126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yè)保險金月發(fā)放標準為129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yè)保險金月發(fā)放標準為1321元。
附錄>>>歷年來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年度 | 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元) |
2014 | 77560 |
2013 | 69521 |
2012 | 62677 |
2011 | 56061 |
2010 | 50415 |
2009 | 48444 |
2008 | 44715 |
2007 | 39867 |
2006 | 36097 |
2005 | 32808 |
2004 | 28348 |
2003 | 24045 |
2002 | 20728 |
2001 | 18092 |
2000 | 15726 |
1999 | 13778 |
1998 | 12285 |
1997 | 11019 |
1996 | 9579 |
1995 | 8144 |
2016年北京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全文
關于調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京人社勞發(fā)〔2016〕128號
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人民團體,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yè)等用人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 切實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基本生活,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調整到每小時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8.7元/小時提高到21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法定節(jié)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45元/小時提高到49.9元/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yè),要通過平等協(xié)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xù)增長的企業(yè),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項標準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yè)等用人單位。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7月8日
標簽: 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