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款大家接觸的比較少,對于一些專業(yè)程度比較高、晦澀難懂的保險條款,有很多銷售人員在銷售的過程中會有意或者是無意將其中的某些條款誤讀,這樣就會讓消費者在投保的路上蒙上一些難以消除的陰影。分紅保險的陷阱有哪些呢?本文將為大家詳細講述分紅保險陷阱有哪些?
陷阱1:夸大保險收益
案例:新華人壽保險重慶分公司工作人員石某,向左某推薦“好利年年”兩全保險(分紅型)產品時,將不確定利益宣傳為約定利益。將保險產品利益夸大稱“持有保單10年后,就有50萬至60萬元,20年起碼有80萬元,38年滿期有160萬元左右”。(據重慶保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保監(jiān)罰【2013】140號)
陷阱揭秘:投資型保險收益預測一般分高中低三檔,而部分營銷員為了增強保險產品的影響力,在介紹產品時故意隱瞞中低檔收益,只向消費者介紹高檔收益,甚至介紹的收益比預定的高檔收益還要高。也有部分營銷員向消費者口頭承諾收益。
根據監(jiān)管規(guī)定,目前的投資型保險產品凡是收益超過2.5%的部分都是不確定的,營銷員和保險公司不允許對不確定的利益部分作出任何形式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陷阱2:保險利益直接與存款畫等號
案例:中國建設銀行廣東雷州支行客戶經理陳某在銷售某壽險公司分紅保險產品過程中,將銀行存款收益與保險產品收益畫等號,“介紹了銀行存款收益比這個保險產品的收益要低很多”。(據廣東保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保監(jiān)罰【2012】67號)
陷阱揭秘:將保險混淆成銀行存款、理財產品、基金,是保險銷售誤導的常見手法,也是“存單變保單”的先決條件。部分營銷員會在投保人到銀行辦理存款時,向投保人推薦保險產品,并將保險產品的投資收益與銀行理財產品或定期存款進行簡單對比,甚至將保險產品直接解釋為“銀行理財產品”,或違規(guī)**產品說明書和投資協(xié)議,誘導投保人購買保險。
根據監(jiān)管規(guī)定,保險營銷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夸大保險產品收益。不得以抽獎、送實物送保險方式進行誤導銷售。在銀保銷售渠道,投連險等復雜品種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專屬區(qū)域內銷售。
陷阱3:保額分紅與現金分紅混為一談
案例:黃先生購買了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的“吉慶有余兩全保險(分紅型)”,每年繳納保費5800元,繳費期和保障期均為10年。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提供身故或全殘保障,保額為5萬元。此外,險企還承擔滿期生存金和保單紅利的給付責任,其中紅利包括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
10年以后,黃先生并沒有拿到新華人壽保險公司退還的滿期生存給付金58000元,領取金額與所繳保費完全相等,并且沒有多余的分紅。黃先生認為自己沒有拿到分紅,是受到了保險公司的欺騙。(據廣州日報)
陷阱揭秘:分紅型保險產品是人身險中的主打產品,在人身險的總體保費中占有70%以上的比重,市場上銷售的絕大多數保險產品,都是兼有保障和投資功能的分紅型產品。
分紅型保險的分紅形式分為現金分紅(保費分紅)和保額分紅兩種。前者是比較常見的分紅方式,即進入投資賬戶的資金,每年按投資收益情況,以現金的方式返還給投保人,這部分分紅投保人既可以自行支取,也可以加到保費中繼續(xù)投保。
保額分紅是分紅型保險中的另一種分紅形式,這種分紅不能直接支取現金,而是將投資賬戶中獲得的收益自動轉化成新的保費,以增加產品總體的保障額度。
目前,部分營銷員在銷售分紅型保險產品時,會混淆保額分紅和現金分紅。投保人往往在保單生效數年之后,才意識到上當。
陷阱4:指定汽險維修從中獲得相應的利益
案例:車主陳先生駕車時與另一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對方全責。肇事司機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后,保險公司要求陳先生到指定的4S店定損,但4S店要求開蓋之后才能定損,且開蓋之后就必須在這家4S店進行維修,否則就不按4S店的價格定損。(據《廣州日報》)
陷阱揭秘:車險領域的陷阱主要體現為部分保險公司與汽車維修廠私下達成協(xié)議,將某家汽修廠確定為某保險公司指定維修機構或指定定損機構,從而在車輛損失查勘和維修過程中做手腳,虛報維修費用,從中套利,進而在車主第二年投保時增加保費。
根據規(guī)定,車輛出險后的維修應當由車主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只有查勘定損的資格,而無權指定車主到何處維修。
陷阱5:銷售人員誘導被保險人“帶病投保”
案例:江蘇青年林建荷購買了陽光人壽保險公司所出售的“陽光人壽財富”雙賬戶終身壽險(萬能型)。同時獲贈了一份附加的重大疾病保險。兩份保險的保障金額都是12萬元。
事實上,林建荷此時因患急性腎炎和腎小球疾病剛剛出院,屬于“帶病投?!?,正常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不予承保。但是保險代理人項某仍然堅持出售了這一保險,并在保單中“是否患過腎病”一欄上選了否。當林建荷患病再次向保險公司尋求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絕賠付。(據《華商晨報》)
陷阱揭秘: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健康保險時,保險公司往往要根據投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來確定保險范圍和保險費用。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患有疾病,保險公司可能會抬高保費或不予承保。但部分營銷員為了盡快出售保單,會誘導投保人在填寫保單時隱瞞真實健康狀況,甚至篡改身高體重等基本信息,俗稱“帶病投?!?。這種情況出險后一旦被發(fā)現,可能會陷入拒絕賠償的糾紛。
同樣,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公司需要調查投保人所從事的職業(yè),隱瞞職業(yè)同樣也可能在出險后遭遇拒保。
陷阱6:代超提示語隱瞞保險風險
案例:廣東保監(jiān)局對太平洋壽險廣東中山支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太保壽險在個險和銀保產品說明會上使用帶有誤導性內容的課件,并代替投保人抄寫風險提示語。此外,太保壽險在培訓銀行業(yè)務員的過程中也使用了帶有誤導性內容的課件。(據廣東保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保監(jiān)罰【2012】102號)
陷阱揭秘:保險合同中的風險提示包括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免責條款、退保造成的本金損失,以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等,這些風險提示應當在投保單首頁,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位置,用黑體字顯示。
根據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銷售環(huán)節(jié)除了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并對投保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講解風險提示語句之外,還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單親筆抄錄風險提示語句并簽名。以防止因銷售誤導造成投保人在不了解風險的情況下購買保險產品。保險營銷員代抄風險提示語,以及代替投保人簽名,都屬于隱瞞風險提示的違規(guī)行為。
陷阱7:混淆繳費期限和保險期限
案例:南京市民俞老先生購買了陽光人壽的“傳家寶”少兒年金保險(分紅型),并將自己16歲的孫子作為被保險人。購買時,業(yè)務員介紹稱該款產品每年交保費3萬元,交滿5年即可取出。但事實上,被保險人直到80歲才能拿到全部的本金和分紅。當俞老先生的兒子發(fā)現保單時,早已過了保險猶豫期。
在俞老先生向保險公司投訴時,業(yè)務員建議其再投入3萬元,等到1年后會把投入的6萬本金全部退還。但事實上,投入3萬元只是提前繳納了第二年的保費,并不能拿回全部本金。(據《金陵晚報》)
陷阱揭秘:在長期的普通壽險、分紅型保險產品中,保費繳費期限和產品的保險期限并不一定完全相同。
即使投保人按繳費期限繳納了所有保費,也只是履行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有效期仍然將持續(xù)數年甚至數十年,投保人此時若要提前支取,只能按退保處理,造成本金損失。但部分營銷員在銷售時混淆繳費期限和保險期限的概念,將兩者混為一談,告訴投保人連續(xù)繳納幾年后就能取出,致使投保人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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