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誠信原則是目前我國保險行業(yè)履行的最差的一大原則,因此,近些年來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不斷出現(xiàn)一些騙保事件,尤其是車險騙保案例,更是層出不窮。近期發(fā)生在山西的一名男子用低價購買二手車制造自燃事故騙保事故獲得6.4萬保險賠償金的案例再次引發(fā)了大眾的熱議。
后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這是一起技術含量頗高的保險詐騙案,保險詐騙罪嫌疑人趙某先購買一輛陜A牌照轎車,又在濟南購買同款二手車,將第一輛車的車架號切割后裝到二手車上,然后以車牌損壞為由重新申領牌照,“克隆”出一模一樣的轎車。然后于2015年4月11日,趙某在前往寧夏途中自導自演了車輛自燃并報案,隨后獲得了6.4萬賠償。
不過本以為天衣無縫的騙局,卻因被燒車輛的突然“復活”而被警方和保險理賠人員識破。據(jù)悉,犯罪嫌疑人趙某虛構轎車自燃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涉嫌保險詐騙罪,日前被警方刑拘,現(xiàn)已批準逮捕。
那么車險騙保相關機構是怎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涉嫌保險欺詐將依法承擔責任:首先是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可能會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刑事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chǎn)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其次是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還可能有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以及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可能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我國保險行業(yè)飛速發(fā)展的當前,保險欺詐行為已成為影響保險市場健康發(fā)展最大的威脅和漏洞。但隨著我國保險體制的不斷健全以及對車險騙保責任人懲罰力度的不斷加強,我們由衷的希望在今后我國車險理賠市場上,類似制造自燃事故騙保的事件不會再次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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