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不少人購買意外保險認為出現(xiàn)意外事故一定在承保范圍,實則不然。通過下面的案例我們一起看看為何酒后駕駛出事故不在索賠范圍內(nèi)。
黃先生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倒地身亡,其妻子蘇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6萬元。小編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蘇女士的訴訟請求。
2010年8月27日,黃先生為自己投保了個人短期保險,受益人是妻子蘇女士。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后附的保險條款第三條責任免除載明,因被保險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等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去年3月15日19時06分,黃先生駕駛無號牌電動車倒于公路上,造成當場死亡電動自行車損壞,根據(jù)醫(yī)院出具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載明,直接導致黃先生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引起該疾病或情況的原因為騎電動車摔傷。后公安交通隊對黃先生進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為醉酒。當月29日,交通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黃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后,蘇女士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索賠申請。
蘇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稱,根據(jù)法醫(yī)鑒定及醫(yī)學死亡證明顯示,特重型顱腦外傷是導致丈夫意外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險公司不能僅依據(jù)交通事故報告認定死因,且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丈夫醉酒和死亡之間的直接因果關(guān)系,丈夫不是醉酒致死,不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第三條的情形。且保險公司未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第三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黃先生身故與醉酒駕駛存在因果關(guān)系,公司已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公司有權(quán)拒絕賠付。自2011年開始,醉酒駕駛已構(gòu)成犯罪行為,因此公司對醉駕人拒賠是在履行社會責任。
一審判決后,蘇女士提出上訴。二中院認為,黃先生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絕賠償。蘇女士的上訴請求沒有合同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無憂保提示:從上面的案例我們可以學習到雖然當事人購買了意外險,但是酒后駕駛已經(jīng)違反了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故不屬于承保范圍。不僅如此,酒后駕駛也是違法行為,因此事故的責任人也應歸屬酒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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