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國家經濟的發(fā)展,汽車已經不是什么新奇的事物了,現(xiàn)在汽車已經在人們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車主為了防范風險,一般都會為汽車購買汽車保險,那么新車在沒有登記、沒有臨牌的情況下,發(fā)生意外,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損失嗎?下面就以案例來講解一下。
2013年7月5日,牛先生在4s店買了一輛某品牌的轎車,當天即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領到一張有效期為5天的“臨牌”。7月16日,牛先生的新車發(fā)生了車禍,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責。第二天,他被告知保險公司已對事故車進行了定損,牛先生的車損4萬多元,對方車損5千多元。但8月23日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稱,牛先生的新車出險時既未登記又無“臨牌”,其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牌上路的違法行為。牛先生不僅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還應承擔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和保險人拒賠的不利后果。為此,牛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條款的制定應當公平合理。保險合同中關于“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內容,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范而制定,強調了客觀存在的事實,而未強調因果關系,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免責原因與危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保險人才能免責。因而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牛先生車輛修理費4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明確說明”的含義不單指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合同內容,它要求的是“解釋”合同內容,即要清楚、確切、不產生歧義的解釋,以使投保人知曉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否則免責條款將不產生效力。
無憂保提示:根據(jù)上面描述可以知道,牛先生在購買汽車的當天就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在發(fā)生車禍后保險公司僅賠償了五千多元,牛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并未強調因果關系,條款不成立,保險公司不能依據(jù)免責條款拒賠。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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