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您的員工今天剛向您提交了辭職信,不幸的是他正好發(fā)生事故,對此確還要公司來埋單。您是怎么想的呢?這合理嗎?為什么當其發(fā)生交通事故還是構成工傷?下面就來和小編一起看看這起類似案件吧!
最近,在寧波鎮(zhèn)海經(jīng)營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廠的王某有點煩:自己的員工唐某遞交辭職信后出了車禍,為什么還要算作工傷?因為拿不出證據(jù),在鎮(zhèn)海法院的調(diào)解下,王某要支付唐某20萬元。
2013年3月,江西人唐某進入王某的廠里工作,雙方相處得挺愉快。因為工廠規(guī)模小,模具工種也比較“吃香”,個人流動比較頻繁,所以王某就沒有按照規(guī)定,為所有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后來,唐某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工作了7個月之后,在去年10月20日向王某遞交了書面的辭職信。王某本以為,這樁事情就這樣結束了。萬萬沒想到的是,就在唐某遞交辭職信當天下午5時多,他竟遭遇了交通事故,頭部受傷,住院2個多月。
之后,唐某找到了王某,表示這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算工傷,要求王某給予賠償。這下子,王某不干了,因為她認為唐某已經(jīng)辭職,和單位毫無關系,憑什么算工傷?
今年2月,唐某將王某的模具廠告上法庭,要求給予工傷賠償。在法庭上,王某表示,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故唐某不構成工傷;唐某則堅持認為,雖然如此,也構成了工傷。
本來王某覺得自己很有理,沒想到法院引述了一條法律規(guī)定,令王某大跌眼鏡:《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意味著按照此條規(guī)定,即使唐先生在2013年10月20日提交了辭職報告,也不能證明雙方當天就解除了勞動關系。因此法官建議王某,如果她認為唐某遞交了辭職信,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需要提交其它證據(jù)。
但是,王某雖然能拿出辭職報告,卻拿不出任何唐某表示解除勞動關系立即生效的證據(jù),因此,她只有大嘆自己疏忽。
最后經(jīng)調(diào)解,王某與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唐某20萬元。由于之前王女士并沒有給唐先生繳納工傷保險,這筆費用需要她自行承擔。
“如果當時給他繳了社會保險,如果在收到辭職報告時,讓唐某再補一句‘立即生效’,結局就不會這樣了?!蓖跄硣@息說,她是花錢買了個教訓,以后企業(yè)用工一定要規(guī)范。
無憂保提示:通過上面我們知道即使員工是今天剛辭職的但也是需要為員工的事故埋單的。保險專家提醒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給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這不僅是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也能降低企業(yè)的用工成本,不然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將會支付比為勞動者購買保險更為高昂的費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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