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購買保險需要簽訂保險合同,保險賠償主要依據(jù)保險合同上的條款進行賠償,不過如果保險合同違反中國保險法,那么這份保險合同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本市一男子在為汽車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依據(jù)投保車輛一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但是在一起事故中,該男子被認定為無責任,保險公司因此拒絕賠償其車輛損失。日前,本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訂立的合同違背《保險法》原則和投保人投保目的,因此認定該合同內(nèi)容無效。
2013年3月,男子江某為自己的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7月的一天,江某駕駛保險車輛與熊某的汽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江某的車輛經(jīng)物價部門評估,確定損失價格為19萬余元。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日前,江某將起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原告賠償保險金20萬余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并要求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辯稱,因為原告在事故中是無責方,原告的損失應由事故的全責方進行賠償,所以不同意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及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得到保險金,而被告認為的按照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顯然相違背,上述保險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原告方雖然在本次保險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但被告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20萬余元。
無憂保提示:上述事例中,雖然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有事先約定,但是兩者之間的約定已違反《保險法》。所以法院才會認定上述事例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
標簽: 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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