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讓棄嬰兒子今后生活有保障,養(yǎng)父在生前給兒子買了保險。然而不幸的是,養(yǎng)父在投保后不久身亡。那么,這種情況下,保險還能繼續(xù)生效嗎?保險可以退換保費嗎?
明明是2006年4月生,系棄嬰。養(yǎng)父是農民,殘疾,獨身。為使兒子小明以后的生活有保障,2010年3月8日,養(yǎng)父為小明在民生人壽保險(放心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為期15年的“民生幸福360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和“民生附加幸福寶貝少兒重大疾病保險”,同時附加了為期1年的“民生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
上述三種保險年交保費金額分別為7200元、35元、14元,父親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前3年保費共計21747元。
然而,2012年8月,小明父親不幸突發(fā)疾病去世。小明祖父(62歲)多次找保險公司要求退還保費未果,將其訴至法院,請求終止保險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3年保費。當時,保險合同中的“現(xiàn)金價值表”顯示,保險費第3年年度末的現(xiàn)金價值為11653.6元。
河南省內鄉(xiāng)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小明及其祖父請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該案保險合同的解除是因投保人死亡,其繼承人無能力繼續(xù)履行引起,投保人并無違約行為,保險公司稱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投保人交納保費的現(xiàn)金價值凈額返還11653.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保險費21747元。判決書送達后,被告提起上訴。
2013年11月14日,南陽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投保人因病去世后,保險合同是繼續(xù)履行還是終止;二是保險合同如果終止,保險公司應否全額退還保險費。
司法實踐中,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其繼承人繼續(xù)履行合同。本案中,小明父親去世后,保險合同的效力可能出現(xiàn)兩個結果:如果小明的近親屬有能力繼續(xù)履行繳費義務的,經保險公司認可,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小明的近親屬沒有能力繼續(xù)履行繳費義務的,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可以終止或解除。而本案小明親生父母不明,養(yǎng)父獨身,小明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無力支付保險費。小明祖父已年逾62歲,無其他經濟收入,特別是兒子死后,還要負擔孫子的撫養(yǎng)重任,要求小明祖父繼續(xù)履行繳費義務,顯然不切實際。故此,本案只能產生一個結果,即保險合同自然終止。
那么,保險合同終止后,被告該如何退還保險費呢?本案中,雖然投保人和被告在合同條款中對合同解除后如何退還保險費有約定,但本案合同屬于自然終止。合同自然終止與合同解除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適用于違約的場合,應借助損害賠償?shù)霓k法處理。而合同自然終止盡管也可以適用于一方違約的場合,從而使非違約方擺脫合同關系的束縛,但主要適用于非違約情況。故此,本案被告辯稱只退還投保人繳納保費現(xiàn)金價值凈額的主張,對于原告祖孫二人來說,顯然過于苛刻。加之我國保險法的立法本意是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保護消費者,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本案被告全額退還原告保險費。
無憂保提示:從上文所述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明明的養(yǎng)父不幸身亡而導致無力償還保費的情況,這屬于非人為因素而造成的退保情況,那么是可以給與全額退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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