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帶病投保一直是困擾著保險公司和保戶的一大問題,也直接對保險行業(yè)的最大誠信原則進行了挑戰(zhàn)。那么,“帶病投保”究竟能不能獲得賠償呢?下文將圍繞一則案例展開介紹。
先是南京的龔小姐患肝癌去世,其生前買過終身重疾險,她的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對方以投保人簽合同前未如實告知曾患肝炎,屬帶病投保為由拒賠。接著,北京的劉先生2008年由單位統(tǒng)一投保重疾險,2011年因病入院,被診斷為“尿毒癥”,險企查到他有慢性腎功能不全問題,認為屬帶病投保,不予賠付,前不久才由法院達成部分理賠的調(diào)解。此外,武漢高中生王某去年購買人壽險附加住院費用補償醫(yī)療險,后因病住院,要求理賠,險企提出他在2007年有同樣病史,屬帶病投保且隱瞞病情,不應理賠,近日雙方為此鬧上了法院。
其實多年來,險企和消費者對“帶病投保”一詞皆“高度敏感”。保險公司最恨故意隱瞞病情的消費者。而消費者分為兩種,一種主觀心態(tài)不正,明知身體有恙,卻想通過保險獲得額外補償;另一種則被追求業(yè)績的代理人誤導或默許,才在有病史的情形下投保,一旦被險企發(fā)現(xiàn),理賠糾紛在所難免。
有消費者說,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險法》增設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過30日不行使解除權(quán)的,其解除權(quán)消滅。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那么,現(xiàn)在即使消費者投保時不告知病情,合同成立滿兩年后,險企還是要給付保險金。
的確,在保險公司尚無信用平臺能較便捷地獲得被保險人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從表面看,兩年的不可抗辯期確可為帶病投保者“撐腰”,但事情未必如此,首先,保險公司設計每個險種都會考慮潛在風險,通過設置觀察期和免責期進行風險控制,如重疾險觀察期通常為180天,心臟、腎臟等特殊疾病的觀察期甚至可達一年。因此,不論主觀還是“被動”,消費者想要帶病投保,硬挨那么長的期限,無疑并不可取。其次,對于醫(yī)療險及重疾險的出險,保險公司有事后調(diào)查程序,一旦發(fā)現(xiàn)消費者故意帶病投保,即便超過兩年仍有可能拒賠。
如2009年12月,李先生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一份重疾險,兩年后以確診尿毒癥為由要求理賠。但險企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他投保前已被診斷為尿毒癥,卻在投保書上的病史欄全部選“否”,因此不符合理賠條件。雙方鬧上法庭,法院認為,李先生投保前就已患尿毒癥,不是投保兩年后的保險事故,不能依據(jù)“兩年不得解除”條款理賠。而且,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提到,如果不這樣理解這一條款,將導致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投保人,隱瞞重要事實到合同成立兩年后再提出索賠請求,保險公司也要給予賠償。若如此解讀法律,將在根本上違背法律的本意,并且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無憂保提示:從上文所介紹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在險企加強對代理人職業(yè)行為監(jiān)管,并針對健康險種制定更嚴格體檢和生存調(diào)查標準的情況下,倘消費者身體有恙,卻抱著僥幸心理,或試圖借“不可抗辯”條款賭一把而帶病投保,如此行徑未免“勝算”過小。須知保險本是對人生風險的提前防范,旨在未雨綢繆,只有以誠信為基礎,屆時真正的受益人才是消費者自己。所以帶病投保一定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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