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財產(chǎn)安全問題一直是廣大民眾關注的焦點問題,為保證家庭財產(chǎn)安全,近年來,越來越多消費者開始投保家庭財產(chǎn)保險。不過,需要提醒的是,作為財產(chǎn)保險的一個險種,家財險遵循補償性原則,超額投保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此外,不論“有心”還是“無意”,若消費者希望通過重復投保來獲取更多“收益”2011年7月,齊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chǎn)保險及附加盜竊險,保額為6萬元,期限一年。同年9月,他又在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家財險及附加盜竊險,保額同為6萬元,期限一年。在齊先生并未就自己重復投保之舉分別告之的情況下,兩家保險公司分別向齊先生出具了保險單。
2012年11月,齊先生家中被盜,向警方報案的同時,他也通知了兩家保險公司。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認定,被盜物品價值6萬元。因公安機關未能破案,齊先生向兩家保險公司提出各賠償6萬元的要求,卻均被以其重復投保,造成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償。齊先生訴至法院,經(jīng)調(diào)查審理,法院認為齊先生與兩家保險公司簽訂的均為有效的家財險合同,其家中被盜后,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不過,鑒于齊先生存在重復保險的事實,根據(jù)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當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法院最終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齊先生3萬元。
以上就是一起因重復投保家財險而產(chǎn)生的理賠糾紛案件,其焦點即在于重復保險的家財險合同是否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顯然齊先生的投保屬于重復保險行為。雖然簽訂的兩份財產(chǎn)保險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但卻不能依照兩份保險合同而獲得雙倍賠償。依照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總和為12萬元,其承擔責任的比例對等,對于齊先生受到的6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應分擔,即各承擔3萬元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家財險以賠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chǎn)損失為目的,被保險人僅有權按其實際損失請求保險人賠償,不得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以上的賠償。這一點,必須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注意。,同樣不會如愿。
無憂保提示:從上文所述的家財險理賠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家財險超額投保十分不劃算,對于超額部分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梢姡侗VR掌握多少關注著保戶的切身利益,建議廣大消費者投保前對相關投保知識有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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