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車主都可能遇到過這種情況,愛車臨時車牌快過期了,可是車主由于諸多原因沒有來得及更換車牌號,結(jié)果偏偏在這時車輛出險,那這時候車輛出險是否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呢?
重慶車主陳燦為價值260萬元的瑪莎拉蒂轎車繳了7.4萬元保險費,一次車禍后產(chǎn)生了38萬元的維修費,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理由是該車的臨時號牌已過期,屬于保險免責范疇,雙方因此鬧上法庭。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最終被判賠償維修費。
2011年12月19日,陳燦花260萬元購買了一輛瑪莎拉蒂總裁S系列轎車,并于當天委托4S店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三責險、不計免賠等多個險種,保費為7.4萬元,保險期限從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2月19日。不過,陳燦當時并沒有在保險單上簽字確認,這份保險單是2012年7月才在4S店拿到的。2012年3月6日,陳燦駕駛這輛懸掛臨時號牌為渝A45679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過期。
車輛維修好后產(chǎn)生了高達38萬元的維修費,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理由是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guān)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2012年7月,陳燦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險賠款38萬元。
法庭上陳燦訴稱,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擅自擴大免責范圍,沒有盡到以合理方式特別提示和解釋說明的義務(wù),相應(yīng)免責條款不能發(fā)生效力。他的新車臨時號牌雖然過期,但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不能據(jù)此得出沒有臨時號牌的結(jié)論。
另外,陳燦是在出事后的2012年7月,才從4S店拿到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保險單上并沒有他或代理人簽字及具體簽收時間。陳燦為此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筆跡的真實性。保險公司沒有同意進行筆跡司法鑒定,而且拒絕向法院提供《投保單》原件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
保險公司辯稱,車禍發(fā)生時,陳燦掛的是過期臨時號牌,應(yīng)認定為沒有臨時號牌,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可以拒賠。另外,提供給陳燦的保險單告知欄已經(jīng)寫明:“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因此,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說明義務(wù),免責條款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不同意做筆跡鑒定,便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對相關(guān)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向陳燦或其代理人作出了明確說明。另外,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的具體交付時間,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在簽訂合同時以及在事故發(fā)生前已經(jīng)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而,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未依法生效,保險公司也就無權(quán)援引該免責條款載明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guān)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時,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本案保險事故應(yīng)屬于所投車輛損失險的事故理賠范圍。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定保險公司賠償陳燦修車費38萬元。保險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五中院近日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重慶市五中院承辦法官介紹說,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是為避免過于寬泛或無限度地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免責條款被判無效可能給保險人帶來巨大風險和損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明確說明”的含義絕不單指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合同內(nèi)容,還要求“解釋”合同內(nèi)容,即要清楚、確切、不產(chǎn)生歧義的解釋,以使投保人知曉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無憂保提示:很多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賠償,通常會以臨時車牌過期為由拒絕為車主賠償費用,事實上保險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臨時車牌過期并不能成為拒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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