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我國地震等巨大自然災害時有發(fā)生,而我國目前沒有一個完整的巨災風險機制?!斗蛇m用》雜志日前刊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康的文章稱,應盡快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地震保險法》,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地震不應納入不可抗力范疇,因搶險救災和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李康稱,目前,我國還沒有地震保險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防災減災的基本法;雖有保險公司開展了地震保險,但都不夠完善;無政府財政與保險公司的聯(lián)動機制;無地震保險準備金、再保險機制等措施。我國并無專門針對地震災害的保險體系,主要通過商業(yè)保險中的補償來完成。
李康稱,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雖然沒有將地震約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事由,但一些保險公司仍以地震屬于不可抗力拒絕賠付;而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將地震作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將人身保險與財產(chǎn)保險捆綁在一起,以人身保險為附加險,財產(chǎn)保險為主險,當投保人在地震中死亡,則以地震是財產(chǎn)保險的免除責任條款,拒絕賠償。
李康認為,我國應完善地震災害保險體系,通過立法對地震危險高發(fā)地帶實行強制性地震保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不應將地震納入不可抗力范疇;因抗震救災需要,采取排險、搶修、拆除等緊急避險行為,造成公民人身或者公民、法人財產(chǎn)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因地震引發(fā)的次生災害,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李康提出,應盡快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地震保險法》,以彌補法律的缺失。同時,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涉及地震災害保險合同糾紛中存在的問題,適時出臺司法解釋,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無憂保提示:我國法律上對于地震等自然災害的缺失,也同樣出現(xiàn)在保險業(yè)。具體《地震保險法》的出臺,可以為保險業(yè)在地震中的保險服務提供法律依據(jù),促進保險服務的有序開展。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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