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私家車的日益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跟車險打起交道了,而保險是一個相當專業(yè)的行業(yè),導致很多人雖然經常跟車險打交道,但是對于這些車險的理賠范圍了解的還不是很清楚。下文就突發(fā)的意外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結合一組案例進行分析。
2011年1月19日,人保財險新疆分公司承保交強險的一家石油配送公司油罐車到修理鋪修補右后中橋外輪胎,原告將外輪胎卸下后,右后內輪胎突然爆炸,飛出的輪轂擊中原告頭部,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人保財險新疆分公司公司在交強險總限額12.2萬元內承擔109373.11元的賠償責任。2011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分別于2012年1月16日、5月15日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中,原告與保險公司爭議的焦點比較明確:1.此案涉及的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2.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是否只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原告認為,車投保了交強險,而且事故的發(fā)生導致第三者受傷,和車是相關的,因此提出因為車輛承保交強險,所以只要發(fā)生事故交強險就應該賠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條款約定的保額進行賠償。
根據爭議焦點,人保財險新疆分公司提出了質疑,車輛在維修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和車輛在交通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因此造成第三方的損失,也應當一分為二來看,而且交強險是為保證汽車在運行過程中導致第三方的損失。這個范圍和凡是因為車導致第三方損失的范圍是完全不同的。
在庭審過程中,人保財險新疆分公司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1.根據本案中所涉及事故情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明確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而本案中保險車輛是在修理鋪修理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修理鋪并非道路,所以該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
2.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是被保險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故交強險不負責賠償。
2013年3月23日,此案審理結束,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人保財險新疆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shù)脑V訟請求,由被告石油配送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憂保提示:從文中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人們法院認同交強險只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這個觀點,在此,筆者建議廣大消費者,今后若碰上此類事件時,應當嚴格區(qū)分保險車輛所發(fā)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責任,同時應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lián)系,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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