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機動車的數量以及駕駛人數不斷增加,交通事故發(fā)生率居高不下,因酒后駕駛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在身邊屢屢上演,趙某的案例比比皆是。數據顯示,2009年1~8月,發(fā)生酒后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目前,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危害社會發(fā)展的公害。
酒駕責任爭議多一級標題
2010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定為犯罪引起廣泛熱議。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稱(《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自此,酒后駕車已經提到了刑法的高度,不再只是普通的交通管理事件。
不過,醉駕司機在肇事之后,除了承擔法律后果、接受刑法懲處之外,其民事責任又是如何履行的?造成的民事損失又是由誰來承擔的呢?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各大保險公司面對此類咨詢問題時,統(tǒng)一口徑一口回絕:所有違法引起的事故,保險公司均不賠付。面對諸如趙某的案例,很多民眾都有不同的看法。
“這不就是在放縱酒駕嗎?”街頭的大叔經常議論道,此舉會引發(fā)道德風險,是用提高全社會的成本來鼓勵酒駕等違法行為,無疑鼓勵車主酒駕,與現行的法律精神相悖。更有人給出了反對的理由:“其一,因醉駕成本低而使得司機酒后駕車概率提高;其二,同等保額保險費必然增加,導致守法司機成本上升。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可以當成保險責任,那以后殺人犯行兇之前也去投一份責任險。”
當然也有持支持態(tài)度的:一方面嚴懲酒駕并入刑,另一方面積極減少酒駕消極后果。相對于酒駕人,受害者多為弱勢,在保險公司免責權和受害者的生命權發(fā)生博弈時,自然是尊重生命權。就和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責,機動車也要賠付10%是一個道理,道路權讓位生命權。
長久以來,酒駕賠償的支持方認為交強險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稱“碰瓷”),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所提到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中的有關“免責”規(guī)定,只是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用來約束事故受害人。反對者則認為,酒駕本身即是違法,對違法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違法者本身承擔,不應將責任加諸于保險公司。
保險責難卸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針對實踐中的改裝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醫(yī)保外的醫(yī)療支出是否應該獲得賠償,酒店代客泊車、機動車陪練、試駕等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十七條格外引人矚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保險公司在同一訴訟中向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也就意味著,無論何種原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保險公司都必須進行賠償。
另外,按照我國現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人民幣,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即無論何種原因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均至少做出12.2萬元限額以內的賠償。
無憂保提示:這是保險擇責難的一次考驗,真正體現了法律的意義,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有了這樣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將有了法律的保護,其獲得賠償的過程將更加快捷方便,讓這些事故中的弱勢群體得到了保護,過往事故中求助無門、求償無門的現象將從此杜絕,保險公司也將真正做到“保險”。另一方面,這規(guī)定也不會成為縱容酒駕的借口。因為附言中還提到:“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這也就意味著,由于肇事者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失,保險公司在進行賠付之后有權向肇事者進行追償,從而實現肇事者承擔法律后果及民事后果的懲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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