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被保險原先就有疾病,可是因為遭到意外,使疾病嚴重,并且在遭遇意外后的180內就死亡了。這種情況保險公司賠不賠呢?被保險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園游園時遭雷擊,當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醫(yī)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給予心臟按壓、電擊復律等搶救措施后蘇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轉出院。出院時被保險人神志清楚,一般情況尚可,除四肢肌力較差外,無其他明顯異常。
由于被保險人購買了該公園的游園月卡,而在購月卡時同時投保A保險公司“旅游景點游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此,被保險人在出院后向A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A保險公司在接到該理賠申請后,經調查研究,認為暫時不符合理賠條件,請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日起滿180天后作傷殘鑒定。
同年12月20日,被保險人因左下肺癌伴兩肺轉移入住該市乙醫(yī)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棄治療,要求自動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當天身故。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于2004年1月14日向A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在申請人提供的理賠材料中,乙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A保險公司又作了進一步調查,發(fā)現(xiàn)被保險人于2003年7月2日(雷擊事故發(fā)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該市丙醫(yī)院,CT檢查示左下肺癌伴兩肺轉移。
被保險人在發(fā)生雷擊事故后未滿180天就死亡了,因此無法做意外傷害傷殘鑒定。同時,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在這種情況下,A保險公司對本案的理賠出現(xiàn)了爭議,具體有三種意見:
一、拒賠。持拒賠意見者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屬意外傷害,因此,A保險公司應該拒賠;
二、全額理賠。持全額理賠意見者認為,雖然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險人遭雷擊是意外傷害事故,并且被保險人在遭雷擊后180天內死亡,在無法判斷雷擊事故是否為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因此,A保險公司應全額理賠;
三、比例理賠。持比例理賠意見者認為,雖然被保險人遭雷擊是意外傷害事故,事實上也確實造成被保險人的身體傷害,但被保險人在遭雷擊前已確診“肺癌”,因此,應該認為被保險人是在“肺癌”和雷擊兩種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所以,本案應根據(jù)“事故寄與度”原則,確定理賠比例。
在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時,確定事故的近因有時會很困難。因為從事故的因果關系來看,可分為四種情況,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當無法判斷“因”與“果”之間關系時,利用“事故寄與度”原則可以較好地處理此類事故
本案被保險人死亡原因中,肺癌應是主因,而雷擊時被保險人的人體生理產生了一定影響,加速了被保險人的死亡進程。根據(jù)“五等級外因的相關判定標準”,A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金額的30%左右進行理賠
無憂保提示:以上保險公司的理賠運用到了意外傷害事故的“事故寄與度”原則。這種原則在我國意外上號保險以及其他險種的理賠中是很少見的。目前這種原則在我國需要不斷發(fā)展并完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其他保險的理賠理論與實務操作規(guī)則。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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