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少車主在愛車出了問題后,把它送到修理廠后就不管它,認為不會出事,可是下面的邱先生就很倒霉了。9月26日,市民邱先生(化名)向本報反映,愛車送去修理,卻被修理工胡某開出去撞死人,結(jié)果自己被被害人家屬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11萬元,保險公司可就此款向胡某和邱先生追償;胡某和邱先生對被害人家屬在保險限額外應得賠償款60多萬元承擔賠償責任。無端背上了一大筆債務,邱先生感到十分冤枉。究竟遇到這種類似的情形,車主應該負什么責任呢?對此,筆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邱先生有一輛中巴車,因為剎車系統(tǒng)有故障,在2011年4月30日送去一路邊修理店維修。然而,修理店的老板胡某卻把車開出去用,在5月2日凌晨1時,胡某因醉酒駕駛,在石巖街道附近與另外一小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同時損壞,小客車司機當場死亡。
事后,胡某因酒駕肇事被判了刑。被害人家屬將胡某、邱先生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胡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0多萬元,邱先生和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結(jié)果,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11萬元,保險公司可就此款向胡某和邱先生追償;胡某和邱先生對被害人家屬在保險限額外應得賠償款60多萬元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后,向法院了解了該案的情況,據(jù)法院透露,邱先生并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的車是給胡某進行維修的,這些細節(jié)存疑,所以才做出由肇事者和車主共同賠償?shù)呐袥Q。目前該案仍在二審中。
邱先生覺得自己很無辜,他說:“誰想到送車子去修,也能惹來這么大的麻煩?”邱先生認為,自己雖然是車輛所有人,但在車輛送修理的期間已經(jīng)完全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和支配權(quán),車輛被修理工人開出去,發(fā)生了交通肇事,自己是完全不知情的,應該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看法
車輛修理期間 車主不應擔責
車輛在修理廠修理期間被修理廠工作人員開出肇事,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昨天,筆者采訪了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陳亞莉律師。她認為,本案的車主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邱先生雖是車輛所有人,但他的車輛在送修期間,其本人完全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和支配權(quán),該車又是被修理廠的工作人員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駕駛,導致交通肇事。邱先生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也無法掌控別人的行為,因此其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無憂保提示:邱先生這樣“被肇事”,還為自己負擔上一筆巨額費用道底冤不冤。 其實,像邱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并非罕見,日常生活中,這種情形并不少見,也就是非車主在使用車輛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應該由誰來擔責?這種情況目前在我國還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責任方是誰?另外對于法官判定邱先生該負責的依據(jù)也是不贊同的,很多車主在汽車送去維修時并沒有索要什么依據(jù),往往是在修理好后索要發(fā)票,找保險公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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