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買了保險也不是萬無一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停車后,行為人從車廂上跳下致人受傷,受害人受傷與機動車本身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該事故并非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責任,應由侵權行為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劉強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停車后,駕駛員從車廂上跳下時致人受傷的案件,判決由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駁回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5日,被告李某駕駛蘇HK2401號輕型普通貨車,從淮安市清浦區(qū)武墩鎮(zhèn)出發(fā)前往位于清浦區(qū)北京路上的廢品站裝貨,頭南尾北逆向停駛在北京路東側,李某從車廂上捆扎好貨物后由車廂右側跳下過程中,遇原告蔣某駕電動自行車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李某落下時左腿部與原告電動自行車前輪左側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
該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李某駕車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在從車廂上跳下時未觀察路面通行情況,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為李某所有,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淮安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共住院治療12天,發(fā)生醫(yī)療費7056.2元。2012年1月13日,經司法鑒定,原告交通事故致傷構成十級傷殘。同年5月28日,原告蔣某將李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30558.2元。
各方觀點
原告蔣某認為: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李某認為:事故機動車已在被告保險公司處進行了投保,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從停在路邊的機動車車廂右側跳下過程中,其左腿部與原告電動車前輪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而并非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導致,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從車廂上跳下時未觀察路面通行情況,與路過此地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了本起事故,而被保險機動車本身與原告的受傷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蔣某各項損失合計27658.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上述判決已生效。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鶙l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梢?,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是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的前提。
而在本案中,并不是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蔣某受傷并非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致,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車輛與蔣某受傷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本案中,李某在道路上逆向停車,在從車廂上跳下時未謹慎觀察路面通行情況,與路過此地的蔣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了本起事故。李某未謹慎觀察路面通行情況從車廂上跳下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是蔣某受傷的直接原因,蔣某所騎電動自行車與被保險機動車車輛本身并未發(fā)生碰撞,其受傷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
其次,李某停車行為并不會必然導致事故的發(fā)生。根據經驗法則,在日常生活中,此種停車行為普遍存在,李某的停車行為并不必然會導致他人受傷,通常人們也不可能預見到此種停車會導致該種事故的發(fā)生。
無憂保提示:看了上面的案例分解,相信您已經對交強險賠償有了更深的了解。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是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的前提。該起事故并不是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應由侵權行為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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