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潔工被解雇而起訴公司賠償其福利待遇。王認為,自己在公司干了6年,卻沒有享受到社保福利,也沒有和公司簽合同,希望法院能認定勞動關系。但公司卻認為,這只是一種代勞關系,即使雙方簽訂代理合同后,王一恒的清掃工作也只是附帶……日前,一審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清潔工:“掃地”6年被無故解雇
王一恒稱,自己于2005年10月到位于海口的一家保險公司工作,擔任清潔工,每月工資800元,負責打掃公司內部區(qū)域的衛(wèi)生工作。這份工作他從2005年一直做到了2011年。在這6年的時間里,王一恒的工資也隨著在公司從事的工作量的增加而有所增長,從2009年1月份起,王一恒每月的工資由原來的800元提升到1260元。
王一恒認為,自己作為公司的清潔員,工作了6年時間,一直勤勤懇懇,卻在2011年9月被無故辭退。在他工作的這幾年時間內,其負責做清潔工作的保險公司,既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公司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故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訟中,王一恒提出,應確認自己這6年時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補繳其6年來的各項社會保險;同時公司還要向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1.5萬余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卻提出另外一種觀點。他們認為,其實公司和王一恒并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既然不存在勞動關系,又為什么會在該公司做清潔工作?
公司:與原告僅僅是保險代理關系
保險公司稱,他們于2005年10月與陳鵬確立了勞務關系,對陳鵬要求是不定時、不坐班,陳鵬也沒有直接從事勞動,而是將這個活“外包”給了王一恒。在這種情況下,王一恒所從事的清潔工作,實際上只是代勞而已;而公司也是直接向陳鵬發(fā)放勞務費。
對于2009年王一恒工資從800元漲至1260元;保險公司方面也作出回應稱,2009年4月,王一恒在代替陳鵬干活近4年時間后,與這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另外一份合同。這份合同名叫《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這份合同是保險公司以我國相關多部法律為依據(jù)制訂出來的。而且,這份合同的內容和性質是屬于保險代理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根據(jù)這份合同,王一恒一方面是繼續(xù)清掃的職責外,還擔任保險營銷員。保險公司辯稱,他們公司和王一恒之間,僅僅是保險代理關系,附帶進行清潔勞務,不涉及為其辦理社保,也不涉及經(jīng)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法院認定原告不是保險公司員工
經(jīng)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05年10月份開始,王一恒代替陳鵬在保險公司做清潔員工作。到2006年年底的時候,陳鵬曾短暫回到保險公司打掃了一個月的衛(wèi)生后,又繼續(xù)讓王一恒代替自己從事衛(wèi)生清潔工作,直到2009年4月20日。在這一階段,保險公司是向陳鵬發(fā)放勞務費,王一恒作為代替陳鵬干活的人,勞務費由陳鵬轉發(fā)。
自2009年4月以后,王一恒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同,約定雙方只是代理關系,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在這段時間,王一恒繼續(xù)為保險公司做清潔工作,保險公司一方面支付800元的勞務費,一方面支付社保補助300元。在此期間,保險公司未對王一恒進行考勤管理,王一恒只需要完成清潔工作就行,不受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直到2011年9月21日,王一恒離職。
據(jù)了解,此案經(jīng)過??谑袆趧又俨梦俨茫跻缓阌诮衲瓿跎暾堉俨脭≡V;因不服仲裁決定,王一恒隨即向龍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王一恒從2005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間,2個階段均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基于勞動關系的相關義務并不存在,遂駁回了王一恒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維權須區(qū)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針對此案,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陳劍律師指出,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確實是不存勞動關系的。因此針對本案而言,特殊的一點在于案中的王一恒既為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同時又為保險公司做清掃工作。關于清掃衛(wèi)生的這部分內容,就需要認真分析定性。仲裁部門及一審法院之所以認定“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主要是依據(jù)王一恒沒有受公司規(guī)章制度約束,沒有被公司考核考勤等。
無憂保提示:以上為您分析的是一則勞資糾紛賠償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排除有公司通過故意模糊“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來規(guī)避法律責任,因為對于一些特定崗位的勞動者來說,則不能含含糊糊,而根據(jù)上述特點予以區(qū)分作出應對之策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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