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身意外險投保對于被保險人的職業(yè)和工種有要求。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人應當將被保險人的職業(yè)類別如實告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吒淖儽kU費率。當被保險人職業(yè)或者工種發(fā)生變更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案情介紹
2010年10月26日,投保人贛州某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其18名普通工種員工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了A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yī)療保險合同,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分別為300000元和2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19日,保險費合計為10800元。2011年3月,彭某某到贛州某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從事爆破工作,該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向保險公司提交申請,要求將彭某某變更為前述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并獲保險公司同意。
2011年7月30日,被保險人彭某某在工地從事爆破鉆孔作業(yè)時,因作業(yè)面上方多塊石頭突然崩裂下來,致其頭部及全身多處被軋傷,經贛南醫(yī)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1年7月31日死亡,產生醫(yī)療費用為10037.26元。
針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索賠請求,保險公司調查認為,投保人在申請變更被保險人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彭某某是該公司從事風險相對較高工種的爆破員,但在申請變更被保險人時卻告知其從事普通工種,并按照普通工種人員的標準交納了保險費。A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職業(yè)或工種變更”約定:“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yè)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該被保險人應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險費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項約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險費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因此,保險公司有權按照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人彭某某死亡保險金300000元和醫(yī)療保險金10037.26元。
另查明,2010年10月26日,贛州某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其8名爆破員為被保險人與該保險公司訂立了A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yī)療保險合同,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分別為300000元和20000元,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費合計為19262.72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核保時對投保人進行了詢問,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形。另據(jù)查明,投保人贛州某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曾在被告保險公司為從事爆破員工作的員工按照較高費率投保同一險種,可見被告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就投保的該批次被保險人的身份、工種有過知會和協(xié)商。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被保險人彭某某死亡保險金300000元和醫(yī)療保險金10037.26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投保人明知彭某某是爆破工,而爆破工投保保險費遠高于普通工種,為少繳保險費,在申請變更被保險人時故意不如實告知新被保險人的實際工種。依據(jù)A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被保險人作為爆破工卻以普通工種的身份投保,由此少交保險費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必然是保險公司可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贛州某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別為其普通工種員工和爆破員投保了同一保險。投保人于2011年4月29日申請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進行了保險合同的變更,故變更后的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義務。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投保人贛州某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彭某某作為爆破工而以普通工種投保,保險公司是否可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率厘定一般不需要考慮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因素,而主要是與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職業(yè)、工種有關。因為被保險人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概率并不因被保險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因素不同而有較大的差異,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職業(yè)、工種的危險程度越高,發(fā)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的概率亦高,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公司承保此類被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越多。因此,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將被保險人的職業(yè)類別告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
本案中,投保人贛州某民用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明知彭某某是爆破工,而爆破工所面臨的人身意外傷害危險程度明顯高于普通工種,其投保同一險種的保險費遠高于普通工種。這一點可從投保人分別為爆破工和一般員工投保同一險種且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相同但保險費卻明顯不同這一情況得知。但投保人在申請變更被保險人時,選用其已投保的“行業(yè)類別”為“一般職業(yè)”的保險合同提出變更申請,選擇保險費率較低的職業(yè)類別為彭某某投保,與彭某某實際從事的工種不相符,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這一點可從變更手續(xù)得到佐證,即投保人申請變更被保險人時,填報了《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清單(普通類)》單證,其中一欄即需填寫被保險人職業(yè)代碼,投保人將被保險人彭某某的職業(yè)代碼填寫為“普通職業(yè)”而非真實的“礦業(yè)采礦業(yè)”.
一審法院以保險公司未在核保時對投保人進行詢問,從而認定本案中不存在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形,明顯有失偏頗。而一審判決以投保人曾為其從事爆破員工作的員工投保A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yī)療保險的事實,推斷出保險公司認可被保險人彭某某作為爆破工可以以普通工種進行投保的結論,亦有悖于邏輯推理。
二、保險人可按比例給付保險金
保險實踐中,由于被保險人職業(yè)或者工種變更會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帶來較大影響,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一般會約定,當被保險人職業(yè)或者工種發(fā)生變更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如依照保險公司職業(yè)分類,被保險人危險程度增加時,保險公司將按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公司職業(yè)分類,被保險人危險程度增加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保險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險費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將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
無憂保提示:團體業(yè)務有變更,應該按要求及時與被保險人取得聯(lián)系。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義務,亦未履行職業(yè)或者工種變更的通知義務,依據(jù)A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保險公司可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被保險人彭某某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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