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何保險公司對出現車輛不予理賠,法院還予以支持?被保險車輛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查,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未按規(guī)定參加年檢,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中心支公司對被保險人林某作出了拒賠的處理決定。近日,該案二審終結,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原判,該公司的拒賠主張獲得法院支持。
車輛出險未年檢索賠遭拒
被保險人林某為其所有的貨車于2010年9月25日在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期間為2010年9月29日0時起至2011年9月28日24時止。
2010年11月18日15時30分許,羅某駕駛林某所有的貨車行經省道306秀里線275km+700m路段,與詹某駕駛的貨車及余某(系被保險人林某雇傭的駕駛員)駕駛的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余某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元大隊經調查,認定羅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余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詹某無責任。對于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支付給余某的賠償金5385.27元、墊付的車輛修理費7500元,被保險人依據上述保險合同向長安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長安保險公司在審核索賠資料時得知,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標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參加年檢(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述),故根據長安保險公司保險條款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林某作出了拒賠的處理決定。林某不服,于2011年12月20日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之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長安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總計12885.27元。
被保險人提出反對意見
本案于2012年2月9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長安保險公司由法律崗人員出庭。在庭審中,被保險人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車輛行駛證是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依法核發(fā)的車輛有效證件,其所載的有效期間是指對該號牌車輛應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的有效期,而不是對行駛證本身是否有效之規(guī)定。車輛未年檢,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是交警部門對其的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責任范疇。車輛未年檢與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是否理賠并無必然因果聯(lián)系。公安交警部門在涉案事故發(fā)生后,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該標的車輛進行了“安全技術檢驗”,檢驗結果是本次事故發(fā)生時,標的車輛的行車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行駛系統(tǒng)性能均未見異常,且未見有突發(fā)的危及行車安全的故障發(fā)生。說明該車的機械性能符合要求,不存在足以導致事故的隱患。另長安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就保險公司合同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理應依法不產生效力。故此,長安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經過長安保險公司的據理力爭,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一審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被保險人林某的訴訟請求。后被保險人不服,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憂保提示:看了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應該提高警惕。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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