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險制度的建立或者完善,都應該以我國的國情為依據。我國未來的存款保險機構可考慮設在銀監(jiān)會下,初始資金可通過財政注資、發(fā)行特別金融債或由人民銀行再貸款解決。費率結構可參照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等風險測評指標綜合確定??紤]到我國儲蓄率偏高而銀行競爭力偏弱的特點,存款保險上限可確定為人均GDP的4—5倍;保險基金目標規(guī)??稍O定為被保險存款金額的2%。
存款保險制度是美國的首創(chuàng)。從19世紀中期開始,以銀行擠提(俗稱“銀行傳染病”)為主要特征的金融恐慌困擾了美國大半個世紀。1913年美聯儲作為“最后貸款人”被引入支付體系之后,才基本上扭轉了這種被動局面。但是,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后,銀行擠提又卷土重來,最終演化為整個金融體系的倒閉風潮。為徹底解決銀行擠提問題,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商業(yè)銀行法》(又稱《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規(guī)定對存款額2500美元及以下銀行存款實施全額保險,對存款額超過2500美元的存款則一律在破產清算時按2500美元的最高限額進行補償”。
存款保險制度在美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國也因此告別了頻發(fā)金融恐慌的歷史。
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
中央銀行作為銀行體系的“最后貸款人”被引入支付系統(tǒng)后,實現了貨幣的彈性供給,從而在宏觀層面上解決了銀行存貸款期限錯配和支付體系不穩(wěn)定的問題。但是,“最后貸款人”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由存款合約的不穩(wěn)定而引發(fā)的銀行擠提問題。
1983年,美國經濟學家戴蒙德(Diamond)和迪布韋格(Dybvig)深入研究了存款保險制度在抑制銀行擠提方面的巨大作用等問題。他們認為,存款機構之所以容易遭到擠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1)存款和貸款期限不匹配;(2)支付體系不穩(wěn)定;(3)存款合約不穩(wěn)定。中央銀行作為銀行體系的“最后貸款人”被引入支付系統(tǒng)后,實現了貨幣的彈性供給,從而在宏觀層面上解決了銀行存貸款期限錯配和支付體系不穩(wěn)定的問題。但是,“最后貸款人”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由存款合約的不穩(wěn)定而引發(fā)的銀行擠提問題。
戴蒙德和迪布韋格注意到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通過改變存款合約的信息結構,存款人之間的博弈會出現幾種完全不同的均衡結果。他們發(fā)現,這些均衡結果是與存款人對存款安全性的信任度一一對應的,信任度越高則存款合約越穩(wěn)定。他們在模型中引入了兩種可以徹底改善存款合約信息結構的方法:
(1)為小額活期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險。如果數量占絕大多數的小額存款人在事前就被告知,即使銀行破產了,他們在事后也能獲得全額賠償。這樣,即使開戶銀行發(fā)生了流動性問題,甚至即將面臨清算,他們也沒有積極性去排隊提款,擠提也就不可能發(fā)生了,更不會擴散。
(2)采用附加約定條款方法。銀行在與存款人簽署存款合約時附加一條“約定條款”:“如發(fā)現提款密度大于某一數值時,銀行將自動停止提款,并事先規(guī)定停止提款的期限”。有了這樣一條事前約束條款,活期存款的信息結構就會得到徹底改善,從而杜絕擠提的發(fā)生。
無憂保提示:美國1933年首創(chuàng)存款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存款合約的不穩(wěn)定而引發(fā)的銀行擠提問題。因此,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還需要不斷的完善與發(fā)展。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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