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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著母親偷偷拿著她的保單去退保,在保險公司訪問核查時,竟然找別人假冒其母。保險公司人員被蒙蔽后為這名婦女辦理了退保手續(xù),但其母得知實情后,要求保險公司恢復保險合同效力。為老太太恢復了合同效力,保險公司將其女兒告上法庭。日前,河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將退保金返還給原告。
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2月的一天,婦女曹某稱,她受母親的委托,向保險公司申請紅雙喜兩全保險的退保手續(xù)。因曹某持有其母的身份證原件和保單原件,所以公司接待了她。
辦理手續(xù)時,電腦系統(tǒng)顯示擬退保保單在此之前已被曹母掛失。公司即要求曹母親自辦理解掛和退保手續(xù),但曹某表示其母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不能親臨柜臺。秉承方便客戶的原則,公司與曹某商定,將派工作人員上門核實曹母退保的意愿。數(shù)日后,公司工作人員按照曹某提供的地址前去訪問,曹某也陪同前往。
當時,一位老人躺在床上,曹某說老人不適,工作人員看了曹母的身份證原件,與躺著的老人進行了比對,但沒看出老人與身份證上的人不是一個人?;谝陨锨闆r,公司將退保手續(xù)辦理完畢,將保金支付到曹某提供的賬戶中。
今年初,曹母在其子的陪同下,到公司查詢保險合同,發(fā)現(xiàn)其合同已被退保,遂向公司提出質疑,并說其從未委托曹某辦理退保手續(xù),也未接受過公司的訪問,所以要求恢復其保險合同效力。
公司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曹某虛構了受其母委托辦理退保的事實,并安排他人冒名頂替其母應對公司的核查,進而完成退保操作。在確認上述情況后,公司為曹母恢復了保險合同,并多次聯(lián)系曹某,要求其返還退保金,被告承認收到5400余元退保金,但拒不返還。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判令曹某返還退保金。曹某在訴訟期間未做答辯。
法官經(jīng)審理查明,保險公司調查人員到曹母居住處進行訪問時,投保人系由他人假冒。訪談記錄亦由曹某代簽。退保金支付到曹某的賬戶中,但曹母未收到,一直由曹某占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被告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險人,而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退保手續(xù),占有退保費,取得不當利益。而原告支付退保金后又為投保人恢復了保險合同,造成損失,故被告應立即將取得的退保金返還原告,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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