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按照國務(wù)院總理李克強召開的國務(wù)院常務(wù)會議上提出的“要穩(wěn)定住房消費,加強保障房建設(shè),放寬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要求,我省公積金部門出臺新政策,我省職工可提取公積金支付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租金,不過不可以提取公積金支付普通住房的租金。2012年底沈陽市已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房租。依據(jù)沈陽的做法,遼寧省公積金管理部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nèi)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房租。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有關(guān)人士表示,公積金不僅可以用于買房,還可以幫助低收入群體租房,減輕職工的生活負擔(dān)。出臺公積金支付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政策,主要是為了發(fā)揮公積金的民生保障作用。職工租住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承租人夫妻雙方共計可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其租住房屋當(dāng)年的房租總額,也不能超過承租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內(nèi)的定期余額(每年6月30日結(jié)轉(zhuǎn)的金額)。這主要是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去向是為職工租房所用,而不能挪做他用。如果職工租住的不是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租住的是普通住房,暫時還不能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中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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