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戰(zhàn)后,日本構筑了龐大、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年金保險、醫(yī)療保險、勞災保險、雇傭保險、護理保險組成。這一體系的建立對保障日本經濟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日本進入少子老齡化社會,政府也在不斷對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
(一)年金保險體系
日本年金保險體系由三層結構組成,第一層為全民皆加入的“國民年金”,第二層為按收入比率交納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第三層為“企業(yè)年金”。其中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為國家直接運營的公立年金。據統(tǒng)計,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總人數達到7,044萬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體分為:第一類被保險者指20歲至60歲之間的自營業(yè)者、農民、學生、自由職業(yè)者、無職業(yè)者;第二類被保險者指企業(yè)員工、公務員;第三類被保險者指被第二類被保險者所撫養(yǎng)的配偶。
1、國民年金
根據日本憲法第25條,即國家有義務為國民的社會福祉、保障、公共衛(wèi)生條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體國民以備養(yǎng)老、傷殘、死亡而設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稱為基礎年金,中央主管部門為厚生勞動省直屬的“社會保險廳”。
種類:國民年金按賠付種類可分為老齡基礎年金(養(yǎng)老),障礙基礎年金(傷殘賠付),遺族基礎年金(死亡賠付)。
對象:國民年金法規(guī)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齡在20-60歲期間的人員必須加入國民年金,故第一、二、三類被保險人以及常駐日本的外國人均為加入對象。但制度規(guī)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的第二類被保險人不需繳納保費。
保費:2007年開始,個人繳納部分上調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調280日元/月,至2017年達到16,900日元/月為止。國家財政也支出相當于個人繳納的金額。
2、厚生年金
專為企業(yè)員工設置的公立保險制度。厚生年金保險法規(guī)定,繳納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時要求從業(yè)人員達到5人以上的企業(yè)和自營業(yè)者必須加入厚生年金保險。
種類:厚生年金按賠付種類可分為老齡厚生年金(養(yǎng)老)、障礙厚生年金(傷殘賠付)、遺族厚生年金(死亡賠付)。
對象:第二類被保險者當中的企業(yè)員工。
保費:2006年9月起,保費確定為月收入的14.642%,因勞資各承擔一半,故個人實際承擔部分為7.3%。新調整的厚生年金制度規(guī)定,今后保費比率每年9月上調0.354%(勞資各承擔一半),到2017年最終提高收入至的18.30%。
截至2007年4月,加入厚生年金總人數達到3,302萬人。
3、共濟年金
針對公務員、學校教職工設立的公立保險制度。
種類:共濟年金按賠付種類細分為退休共濟年金、障礙共濟年金、遺族共濟年金。根據“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法”,中央公務員共濟年金組合有21個團體,如眾議院共濟組合、外務省共濟組合、經濟產業(yè)省共濟組合等。根據“地方公務員等共濟組合法”,地方公務員共濟組合有69個團體,如東京都職員共濟組合、市町村職員共濟組合(47家)、公立學校共濟組合(1家)等。
對象:公務員、學校教職工。
保費:根據加入共濟組合保費不一,一般為總收入的11.168-14.76%(國家財政和個人各承擔一半)。
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共濟年金總人數達到460萬人。
4、企業(yè)年金
效益較好的民間企業(yè)為了更加豐富員工退休后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種公立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另給員工增設的養(yǎng)老保險制度。
種類:企業(yè)年金可分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補充)、確定支付年金(亦被稱為“日本版401K”)、適格退休年金等。
保費:企業(yè)全額承擔或員工部分承擔。
據企業(yè)年金聯合會統(tǒng)計,截至2007年11月,全日本有636個企業(yè)年金,共有484萬名加入者。
(二)醫(yī)療保險體系
日本的醫(yī)療保險制度按就職情況可分為“健康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
1、適用對象
健康保險的適用對象為工薪階層,而國民健康保險的適用對象為自營業(yè)者、退休人員等。1958年,日本通過“國民健康法”,實現了醫(yī)療保險的全民參保。據厚生省統(tǒng)計,加入國民健康保險總人數有5200萬人,加入健康保險人數達到7600萬人。
2、保費
勞資各承擔一半。根據具體保險種類,利率在3.0-9.5%不等。具體公式為,保費=標準月工資等級 *保險利率。
(三)勞災保險體系
根據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當員工發(fā)生工傷時向員工本人或其家屬提供經濟補償的公立保險制度。法規(guī)要求所有生產部門均為員工加入勞災保險,但公務員、國營企業(yè)員工、船員除外。
保費由雇主承擔。根據行業(yè)保費為月收入的0.45%-11.8%不等。
(四)雇用保險
根據雇用保險法,以員工的失業(yè),預防失業(yè),改善雇傭條件為目的設立的公立保險制度。法律規(guī)定,只要企事業(yè)單位雇傭一人以上,必須為員工加入雇用保險。
保費分別由個人和企業(yè)承擔:個人承擔月收入的0.6-0.7%,企業(yè)承擔0.9%-1.1%。
(五)介護保險體系(護理保險)
由于老后無人照顧日益成為日本的社會問題,此外,醫(yī)療保險只負責治病,不承擔生活無法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日本政府于2000年開始實施護理保險制度。所有年齡在40歲以上者均為保險對象。
保費:根據地方收入情況,由地方政府制定標準。一般為2000-3000日元/人•月,與醫(yī)療保險捆綁一并征收。
二、在日中國員工繳納各類社會保險等情況
據日本法務省統(tǒng)計,截止2006年,在日常駐外國人總人數達到2,084,919名,其中,中國大陸人數為560,741名,占在日外國人總數的26.9%,且增速較快。
目前,由于我國與日本沒有簽署社會保障互免協定 ,故在日中國員工(特別是在日中資企業(yè))繳納雙重社會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
(一)在日中國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種類
1、國民年金保險:2007年起交納14,100日元/月,今后每年4月上調280日元/月,至2017年達到16,900日元/月為止。
2、厚生年金保險:繳納月收入的7.3%,今后保費比率逐年提升,至2017年達到收入的18.30%后,不再提高費率。根據有關規(guī)定,雇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的企業(yè)必須給員工加入厚生年金
3、健康保險:月收入的3.0-9.5%,勞資各承擔一半。
4、護理保險:根據地方保費不同。一般為2000-3000日元/人•月。
5、雇用保險:勞資雙方按月收入的一定比率承擔,參見表-1。
表-1 企業(yè)與個人承擔雇傭保險比例狀況
行業(yè)分類 個人承擔 雇主承擔 合計
一般 0.8% 1.15% 1.95%
建筑 0.9% 1.35% 2.25%
農業(yè) 0.9% 1.25% 2.15%
6、勞災保險:勞動法規(guī)定費用全部由雇主承擔。
(二)在日中國員工納稅情況
1、個人住民稅:統(tǒng)一稅率為10%(其中都道府縣居民稅4%、市町村居民稅6%)。
2、所得稅:于2007年4月1日起實施新的所得稅征收方法,參見表-2。
表-2 所得稅累進比例繳納狀況
收入(單位:日元) 稅率 實際上繳金額(單位:日元)
1000-1949000 5% 0
1950000-3299000 10% 97500
3300000-6949000 20% 427500
6950000-8999000 23% 636000
9000000-17999000 33% 1536000
18000000日元以上 40% 2796000
(三)外國人可退還個人上繳部分的年金,但手續(xù)繁瑣
日本社會保險廳規(guī)定,在日本繳納6個月以上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險的外國人,在回國兩年之內,如提供相應書面材料
可申請退還個人上繳部分的年金,但實際退還的極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個人對年金退還政策的認知度低,多數人不清楚外國人個人繳納的年金保險可退還;
2、申領制度不健全,官方沒有通知義務。如個人不主動提出申請則不了了之。另外,社會保險廳懂外語的工作人員極少,無法滿足為外國人服務的要求;
3、作為雇用方的公司因不牽扯自身利益,很少給外國員工講解退保相關政策;
4、不少人因丟失年金手冊或手續(xù)繁瑣(回國后才能辦理)放棄申請等。
2008-02-28 20:39 文章來源:駐日本使館經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