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開展煙臺市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及繳存信息核對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一)本次調整范圍為在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機構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
(二)201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
(三)2014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最高、最低繳存基數執(zhí)行標準為:最高繳存基數12905元;最低繳存基數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1220元,市直及其他縣市區(qū)1380元。
(四)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僅適用于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最高繳存基數的按最高基數計算,不到最高基數的按實計算。
(五)2014年度繳存基數從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繳存信息核對工作
核對內容:
(一)繳存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單位地址、單位類別、經濟類型、所屬行業(yè)、法人代表(負責人)、經辦人員、聯(lián)系電話、繳存人數、繳存比例等。
(二)繳存職工基本信息。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繳存基數等。
三、提交材料
(一)《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礎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一份,可直接復印。
(二)《煙臺市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表》一式兩份,并同時報送電子版,本材料應到各公積金管理機構拷取。
(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四)2013年12月份單位在職職工工資明細表復印件一份。
(五)2013年12月份《山東省社會保險費用專用收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以上復印件及紙質表格需加蓋單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和繳存信息核對工作,如實填報,在2014年4月30日前到所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結。
(二)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應履行規(guī)范的決策程序,并在單位內進行公示或以其他形式落實職工知情權。
(三)各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為所有在職職工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少于社會保險人數的,單位應提供書面說明及補建計劃。
(四)在繳存基數調整期間,單位繳存不間斷,先按原基數繳存,再按新基數差額補繳。
五、其他事項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6%~12%。未達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繼續(xù)調整;未達到下限比例的,應及時上調。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個單位每年調整一次,以2014年度最高、最低基數繳存的單位經管理機構審批后,可于7月份進行基數調整。
(三)財政代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本次只開展繳存信息核對工作,提供材料為本文第三條1、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