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齊某到濟南一家機械加工廠干鉗工,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2月,齊某在工作中受傷,廠方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拒絕支付醫(yī)藥費等有關費用。2013年9月,齊某向當?shù)厝耸聞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與機械加工廠存在勞動關系。同年10月,仲裁委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14月1月,齊某被認定為工傷,經(jīng)鑒定為7級傷殘。2014年2月,齊某再次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機械加工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013年3月,仲裁委裁決機械加工廠支付王某一次性工傷待遇等共計56732元。2014年4月,齊某向當?shù)胤ㄔ浩鹪V,要求增加工傷保險待遇數(shù)額。審理期間,齊某因病死亡。齊某的妻子提出承繼訴訟,要繼承齊某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受到工傷的,其應當享受的待遇主要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于機械加工廠沒有為齊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三項待遇都應由該廠支付。從時間上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自勞動者發(fā)生構成傷殘的工傷事故時產(chǎn)生,自完成工傷認定及等級鑒定時確定,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自工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產(chǎn)生。這三項待遇的請求權在齊某死亡之前就已經(jīng)產(chǎn)生,沒有支付是因為其后雙方發(fā)生爭議并進入仲裁、訴訟程序,因此齊某的死亡不影響這三項待遇的給付。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作為公民的一方死亡,應當中止審理,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本案中,齊某的妻子請求承繼訴訟應當準許,齊某的妻子有權繼承齊某生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最終,法院判決齊某的妻子可以繼承齊某生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記者 金麗華)
標簽: 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