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fā)現(xiàn)金補貼社保 不免除繳納社保義務 接聽時間:
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唐小姐:2013年10月,我在南京某公司找到一份文員的工作。上班第一天,人事部門給了我一份合同,但是合同里沒有關(guān)于社保的條款。我向主管提出疑問,主管說他們的都是這樣,但是公司每個月會發(fā)150元的現(xiàn)金作為社保補貼。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殷律師:你所在的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guān)系,就必須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你所在的公司實行社保補貼并不能免除其要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王先生:我是一名大客司機,上周我開車拉著二十幾名客戶從車間回單位,途中正常行駛時,前面有一輛貨車因為剎車失靈向我撞過來,為了避免兩車相撞造成車上的客戶受傷,我緊急避讓至路邊,撞傷了在路邊騎電動車的楊某?,F(xiàn)在楊某要到法院起訴我,請問我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殷律師:根據(jù)你所說的情況,你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而險情是由貨車司機的剎車失靈造成的,楊某的損失應由大貨車司機或者車主承擔。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損害的特殊行為。從它的后果看是犧牲了較小的利益而保護了更大的利益?!睹穹ㄍ▌t》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蹦阍诒敬问鹿手胁淮嬖谶^錯,且我國民法專門將緊急避險行為確定為法定免責事由,所以你不需要承擔責任。
金先生:我母親在我年幼的時候去世,一直以來我與父親相依為命,我成年后覺得父親一個人比較孤單,便張羅著幫父親找了一個老伴。去年我家老房子拆遷,我父親用補償款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現(xiàn)在我繼母要與我父親離婚,并提出說房子是在他們結(jié)婚后買的,應該有她一份,她要分割房產(chǎn),我想問一下,我家這種情況,房子有繼母一份嗎?
殷律師:根據(jù)你說的情況,你繼母是無權(quán)分割此套房產(chǎn)的?!痘橐龇ā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婚前個人房屋,婚后進行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應屬于原所有人的個人財產(chǎn)。補償款雖然是你父親與繼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但其實是你父親個人房屋產(chǎn)權(quán)的權(quán)利轉(zhuǎn)換形式。如果此套房子是你父親用拆遷款全額出資購買的,則屬于你父親的個人財產(chǎn),離婚時不予分割。
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欽友律師事務所的馬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