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檔案資料的年齡與二代身份證上的年齡相差2歲,丁敏被單位辦理退休手續(xù)。但其認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齡,遂將批準其退休的某局告上法院。6月3日,記者從廬江法院獲悉,法院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依回了原告丁敏的訴訟請求。
丁敏在1982年經(jīng)單位招錄為全民工人,其招工表上填寫的出生年月為1963年10月,后換發(f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載明的出生年月為1965年10月。去年10月,被告某局經(jīng)查閱檔案材料,認為丁敏已達退休年齡。同年11月,丁敏所在單位審批同意后報被告某局批準。被告經(jīng)審查后,批準了原告退休。丁敏認為自己按身份證上的年齡記載并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認為被告審批原告退休決定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敏的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3年10月,故以此核定原告退休的時間。同時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的工人,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xù)工齡滿十年的應(yīng)該退休。”故丁敏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丁敏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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