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立即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當月,由于社會保險費用是按月繳納的,勞動者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已經由原用人單位繳納至月末,導致新用人單位無法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而勞動者恰在該“真空期”內發(fā)生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誰承擔呢?
袁某原系某勞務派遣公司職工,2010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為其辦理了退工手續(xù),其社會保險費繳納至2011年1月。2011年1月4日,袁某與某配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配件公司當月曾為袁某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因勞務派遣公司已為袁某繳納了2011年1月份的費用,故配件公司無法再為袁某繳納1月份的費用。2011年1月20日,袁某工作時左手受傷。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為袁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于2011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而用工單位是配件公司,主體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對于袁某的工傷不予理賠,最終導致袁某與兩家公司發(fā)生爭議。此案經勞動仲裁后,又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而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最終判決由配件公司承擔袁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鑒于目前社會保險繳納機制是按月繳納,在實踐中就會存在某段期間內勞動者已經在新用人單位工作,而社會保險仍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情形。在現(xiàn)有政策不變的情形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避免此段期間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防止一旦發(fā)生工傷,風險無法分散的局面;作為勞動者,可以避免一旦發(fā)生工傷,各方扯皮的局面,從而有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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