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日前出臺,將于7月1日起,與修訂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管理辦法》同步施行。
《辦法》明確,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全市統(tǒng)一專戶,對封存戶實行集中管理。《實施細則》則在《辦法》的基礎上,對封存戶管理主體、封存申請材料、停繳申請范圍、停繳申請材料、停繳期限、停繳恢復和轉(zhuǎn)出、網(wǎng)上辦理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
《實施細則》明確,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賬戶”)所在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xù):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yè)的;單位因合并、分立而終止、注銷,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單位撤銷、解散、破產(chǎn),職工尚未重新就業(yè)的。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yè)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單位賬戶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