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2012年3月2日,被告張榮林到原告陜西豐源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工地從事木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6月12日下午,被告張榮林在工作中受傷,經醫(yī)院診斷,原告創(chuàng)傷性拇指截斷(左)。經被告申請,2013年10月10日,延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傷殘補助金、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共計14萬余元。原告不服此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接到此案后,充分了解了雙方的情況,考慮到被告作為一名外出打工人員,正值青春年華,卻遭受工傷,一度使得家里失去了一個勞動力,也因其工傷讓其家庭遭受了經濟損失。辦案法官以尊重事實和法律為出發(fā)點,兼顧法理與情理,多次與原告溝通,將被告的困境一一展示給原告,最終,原告同意一次性給付被告9萬元,為被告解決了燃眉之急。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