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fā)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jiān)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怎么辦?《規(guī)定》明確,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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