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10年春節(jié)前,王守敏到灤縣某酒類商行當業(yè)務員,負責為需要該商行貨物(酒、飲料等)的各大超市及酒店派送貨物。2011年9月30日下午四點,在送貨過程中,王守敏乘坐周某駕駛的車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守敏死亡。用人單位某商行沒有為職工王守敏繳納工傷保險,就賠償事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守敏之妻劉某,向唐山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3年5月,業(yè)主苗某將涉案某商行注銷。同年8月,王守敏的死亡被認定為工傷。王守敏的親屬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某商行給付工傷賠償73萬余元。
勞動人事仲裁委認為,某商行已經注銷,因主體不適格決定不予受理,王守敏的親屬不服訴至灤縣人民法院。
說法: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該商行已經被注銷,但由于商行是被告苗某個人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對于該商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理應由注冊人承接。為此,苗某作為該商行的實際經營者不能因其經營的商行被注銷而無故免除其應給付王守敏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一審判決被告苗某給付王守敏工傷保險待遇728000余元。當事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提醒: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yè)招用職工,因未按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進行工傷賠償,動輒十幾萬元至數(shù)十萬元,的確會壓跨個體私營小企業(yè)。但是,企業(yè)主采用注銷工商登記、轉移財產等方法,試圖逃避應負的賠償責任,既行不通,也可能觸犯法律,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因此,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yè)唯一正確的辦法是,依據(j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及時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化解因工傷賠償帶來的巨大的生存和經營風險。
(本報記者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