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并以滿1個月后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3月2日15時許,李某在工作時不慎鋸傷左手食指和中指末節(jié)。受傷后,李某住院治療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醫(yī)院接受治療,當日醫(yī)院為其出具了建議休息1個月的證明,后李某未再繼續(xù)治療。公司從3月17日(李某出院當天)開始,多次通知其回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及調(diào)換輕松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經(jīng)人社部門認定,李某屬于工傷。2012年9月12日,李某的傷情被鑒定為9級傷殘。2012年10月9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點評:
對于雙方的勞動關系何時終止,本案在審理中形成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醫(yī)院治療,醫(yī)院建議其休息1個月,那么,停工留薪期就應該到2011年5月2日。后公司多次通知李某回去簽訂勞動合同及上班,李某未回公司,說明李某已不想回公司繼續(xù)上班,故應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11年5月2日終止。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所以,只有在李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待遇時,雙方的勞動關系才終止。
筆者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停工留薪期,應該是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及康復的時間。李某已在2011年5月2日終結治療,并結束了醫(yī)院出具的建議休息1個月的康復期,說明李某停工留薪期已結束,再以停工留薪期為由支付李某工資,既會加深李某不上班照樣可拿正常上班工資的懶惰心理,更會增加企業(yè)不必要的負擔。李某工傷康復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上班,他卻置之不理,這意味著李某并不想繼續(xù)與公司保持勞動關系。
仲裁庭合議后,采用了筆者的意見,確認李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1年5月2日終止。(何公憲林明程)
標簽: 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