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楊某從單位下班回家途中順道到菜市場買菜,在菜市場不慎摔倒,右腳踝骨折。楊某聽說有新規(guī)定出臺,“上下班途中順道買菜受傷可算工傷”,便要求單位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楊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第3項規(guī)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屬于“上下班途中”,如上班時順道送孩子上學(xué),下班時順道買菜、接孩子等。楊某從單位下班回家途中順道到菜市場買菜,應(yīng)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都可以認定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至少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這四種特定的事故造成的;二是受傷職工在上述四種特定的事故中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很顯然,楊某的情況不符合上述認定工傷的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王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