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1年9月進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2012年,王某因公受傷,其與公司達成工傷一次性處理及終止勞動關系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雙方自2012年7月31日起依法終止勞動關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協(xié)議簽訂后,王某仍在該公司上班。2013年3月,王某與公司之間產(chǎn)生糾紛,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jīng)法院釋法,公司意識到其未與王某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遂向王某支付了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21000元。
[析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懲罰的根本目的在于,規(guī)范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因此,簽訂書面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即只要存在用工,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排除后續(xù)簽訂書面合同的義務。故在因故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繼續(xù)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重新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支付雙倍工資。(曹柏鵬 楊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