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受傷也算“工傷”?不盡然,還要看具體情況!幾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工傷保險新規(guī)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權威解釋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fā)社會廣泛熱議。
在日前舉辦的廣東“工人在線”活動中,網友“我是一顆小樹苗”不禁有了疑問:按照最高法的解釋上下班買菜受傷也算工傷,那我親戚下班買菜時不小心滑倒骨折了,算工傷嗎?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陳宗文解釋到: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至于在上下班途中買菜不小心摔倒的,這種情況不算在內。
隨著9月1日起工傷新規(guī)正式執(zhí)行,新規(guī)中關于如何界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亮點,以及新規(guī)執(zhí)行后會為普通職工帶來哪些實際益處,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話題。
上下班途中出事故都屬“工傷”?
非本人主要責任致傷才算
9月1日,《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文簡稱《規(guī)定》)正式執(zhí)行,一直以來難有明確界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工傷認定“難題”迎來新突破。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保賠網首席律師劉健一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工傷認定范疇的明確和細化,不僅擴大了普通職工的工作保障范圍,還體現(xiàn)了對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呵護”。
事實上,眾多如“我是一顆小樹苗”網友的疑問,可以直接從法律文本中找到答案。根據(jù)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除了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業(yè)內人士指出,盡管在工傷認定的法律層面,我國早已有了較完整的體系,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工傷認定仍存在頗多爭議,而這也正是此次最高法制定并出臺《規(guī)定》的社會背景之一。
“新規(guī)出臺以后,對于諸如‘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的界定明晰后,相信社保機構、工傷認定部門以及司法機構對于工傷認定會更加順利,不僅能減少職工工傷救助的等待時間,還會相應減少案件處理成本?!眲⒔∫徽f。
為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tǒng)一司法尺度,《規(guī)定》不僅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還細化了上述“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普通職工維權所關注的問題。
《規(guī)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等。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規(guī)定》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等,均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next-page工傷認定“合理范圍”在哪里?
法院講證據(jù),人社、工會要研究
不過,就在《規(guī)定》明確上述工傷認定具體范疇的同時,似乎又引發(fā)了新的“疑惑”。在日前舉辦的廣東“工人在線”活動中,網友“非常準”就問到:“我認真詳細地看完了最高法院發(fā)布的這個新規(guī),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關鍵詞在‘合理’兩個字上。這‘合理’又該如何判斷,是誰說了算?”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也曾就“合理”問題解釋到:“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吧舷掳嘤幸粋€時間區(qū)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而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也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都應當包括在內。”
“根據(jù)此次最高法解釋的,如果途中買菜算是合理范圍,那么途中接小孩、乘坐公交車時出現(xiàn)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也應屬于工傷認定的合理延伸?!眲⒔∫恢赋觥?/P>
就職工上下班買菜這一具體事例,在陳宗文看來,根據(jù)最新的司法解釋,職工上下班買菜一般是屬于上下班的途中,但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就算工傷事故?!爸饕窃谏舷掳嗤局?,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種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至于在上下班途中買菜不小心摔倒的,就不算工傷事故,而且還需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P>
另外,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黃業(yè)斌指出,《新規(guī)》中包含有兩個關鍵詞,除了“合理”外,“往返”也值得關注。去上班的路上比較好把握,因為時間比較短,但是下班回家就比較難了,比如說五點半下班,按照道理六點應該到家,但實際上七點半甚至八點才到家,這又該如何認定呢?
對此,一位法院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一般而言,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jù)是否有勞動關系、以及是否是工作原因等相關證據(jù)進行審理,主要是要講證據(jù);在證據(jù)相對對等的情況下,會從《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考量,傾向于勞動者這類弱勢群體。"
那么,這些問題又該如何來進一步明確呢?黃業(yè)斌坦言,什么樣才是合理、誰認定合理,這還需要靠人社部門和總工會以及專家們一起研究討論?!巴瑫r,我們也會找專家開一個小型座談會,盡快聽取各方意見,在與廣東省人社廳共同研究后,將廣東意見反饋給全國總工會,爭取在廣東先形成一個比較好、比較科學,又能夠照顧員工利益,或者照顧到雙方利益的具體辦法,造福更多的打工一族?!保ü臆?黃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