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人情常理的界定,體現出一種對普通職工生活狀態(tài)的溫情脈脈,也無疑更接地氣,是對勞動者利益的充分保護,彰顯了工傷認定新規(guī)的司法人性關懷。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發(fā)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guī)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待遇和工傷賠償糾紛是當前勞資糾紛的“重頭戲”,也是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和諧、良好的勞資關系攸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切身利益,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保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突出了對弱勢地位勞動者的利益保護,同時也對用人單位提出了更高要求。為合理解決勞資糾紛、有效維護正常的勞動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尤其工傷賠償糾紛的處理,仍然屬于“疑難復雜”的棘手問題。
司法實踐中,除了工傷賠償糾紛案件處理上的程序復雜、耗時漫長、違法者訴訟成本低廉,飽受詬病之外,爭議最大的莫過于有關工傷的屬性認定。所謂工傷,是指因公、因工受傷,即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yè)病,以及一些視同工傷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法律定義雖然簡單,字面理解也不成問題,但以往的法律法規(guī)中,均缺乏可循細則,具體操作中,何謂“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均莫衷一是。尤其在“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上,具體與明確標準的缺乏,導致眾說紛紜,各地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此次最高法院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對現有法律規(guī)定弊端作了解釋完善,可謂審時度勢、應運而生之舉。司法解釋本旨即是指導司法實踐中具體法律的適用和疑難復雜案件的處理問題,應對新情況、新形勢層出不窮的司法實踐之紛繁復雜,有效彌補立法的不足和滯后性。
司法解釋第六條還以列舉方式著重明確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為今后的審判實踐指明了具體的裁判標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而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
根據解釋規(guī)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相對以往“兩點一線”般機械嚴苛的規(guī)定,無疑擴大適用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范疇,也更具合理性、人性化;而在“合理時間”的界定解讀上,最高法院相關庭室領導也作了明確表態(tài),即該合理時間“比較寬泛”,屬于一個可早一點、可晚一點的“時間區(qū)域”,只要具有正當性即可,甚至下班途中順路買點菜再回家也屬于“合理路線”。(符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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