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作為被上訴人的韋某,在收到西安市中院的民事終審判決書后,心里別提有多高興。對于他來說,心里懸著的一塊石頭總算是落地了。這一心理狀態(tài)的變化,緣于他的維權請求雖然獲得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但是被告單位不服,把他上訴到了中級法院,法律的公正最終還是支持了他的正當權利主張。
家住西安碑林區(qū)建國巷的韋某,系西安某培訓中心職工。1966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到1993年分別在每年與單位簽訂了停薪留職協(xié)議。1994年8月1日,又與單位簽訂了長達10年的停薪留職協(xié)議。在2004年8月停薪留職期滿前的6月28日,韋某就提出申請要求回單位上班,但直至他2009年7月退休,單位在這期間,既未給他安排工作,也未給他發(fā)生活費,同時對他也未承擔單位應該繳納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費用。在退休之后,韋某也沒有享受到單位職工的取暖費等福利待遇。
韋某先后多次與單位溝通未果,無奈向轄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是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被“不予受理”,之后他向西安蓮湖區(qū)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單位支付他在停薪留職期滿后的2004年9月起至2009年7月退休前這期間的生活費22620元,以及在退休前個人墊付的單位應該承擔的養(yǎng)老保險費20557元,和退休后至2010年12月單位應給他每月增加的生活補貼費共計20349元和應該發(fā)放的2009年、2010年取暖費1200元。
西安市蓮湖區(qū)法院受理韋某的訴訟案后,經(jīng)過調查審理,依據(jù)相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做出判決,要求被告單位在判決生效三十日內兌現(xiàn)落實韋某的上述訴訟請求,支付相關各具體款項。被告單位以韋某的維權請求超過時限等理由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通過審理調查,并進一步確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時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而韋某在原審中的訴求附合相關法律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之規(guī)定,同時對此案作為終審判決,駁回了單位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原判。 (楊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