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公積金提取中的常見問題,發(fā)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自住住房、房屋共有、公積金提取金額和提取次數做出了明確解釋?!督忉尅酚?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如和以往提取指南等不一致處,以《解釋》為準。
共有關系
《解釋》明確,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請人購買經規(guī)劃、國土及房產等有權機關批準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擁有所有權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單位集資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兩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質房屋。
這一范疇的房屋共有人,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人為共同共有人時,則按照平均份額確定提取金額;申請人為按份共有人時,按照其所占份額確定提取金額。
其中,房屋共有關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額的確定,以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配偶作為共有人,各自提取額度,不受共同共有關系限制,除非《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上明確份額。
上述共有關系,各共有人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支出總額。
提取金額
《解釋》明確,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有效法律文書(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書為準)載明的購房總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提取時,提取金額不能超過購房發(fā)票(或者收據)上載明的購房金額。
關于提取次數,《解釋》細化為:申請人在發(fā)生購房行為之日起的12個月內可以提取一次;同類型提取,一年內只能辦理一次。如果購買太原行政區(qū)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發(fā)證日期距申請?zhí)崛∪掌诒仨氃?2個月之內)、購房發(fā)票。
支付房租
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繳納人,按照《解釋》要求,可申請?zhí)崛」e金支付房租。申請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租住太原市行政區(qū)域以外住房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配偶與租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戶口簿(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證)。
申請人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進行了置換產權的,所發(fā)生的置換產權的實際支出也可以申請?zhí)崛?。申請人須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置換產權費用支出收據或者發(fā)票,其他資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請人既置換了產權,又超出補償部分購買了面積的,可以分別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指南》規(guī)定的資料,一并辦理提取。
城鎮(zhèn)低保
關于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提取公積金時,《解釋》強調,將提交資料中關于《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指南》規(guī)定的“經相關部門審驗的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修改為“太原市城市低保戶信息表(享受時間在有效范圍之內)”。
太原市城市低保戶信息表可以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網中的“低保查詢”中輸入職工18位身份證后進行查詢并打印。取消了《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指南》規(guī)定的“職工居住地所在社區(qū)出具的未重新就業(yè)的證明(或單位工資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