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騙取社保待遇 最高可處騙取金額5倍罰款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罰款。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抵押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有拒絕參保繳費,故意瞞報、漏報、無故中斷繳費等違規(guī)行為的,由社會保險部門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