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fā)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ㄒ唬┪窗匆?guī)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ㄈ┮虿m報、漏報職工人數(shù)、繳費基數(shù)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萌藛挝幻Q、法定代表人、地址、聯(lián)系方式;
?。ǘ┯萌藛挝婚_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ㄋ模┥暾垊潛艿?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xinwen/2489522/">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
?。ㄎ澹┥鐣kU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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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