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區(qū)(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各參保單位、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
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障)基金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關于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資格認證(以下簡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相關規(guī)定與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快速指南:北京社保資格認證辦理流程指南(時間+證件)
一、根據《北京市領取社會保險(障)長期待遇人員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保發(fā)[2010]205號)的規(guī)定,對暫時或永久失去領取待遇資格的,原領取待遇人員或領取待遇人員的親屬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告知,所在單位應及時到區(qū)(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減員或待遇停發(fā)等相關業(yè)務手續(xù)。
二、對未及時告知和辦理社會保險減員或待遇停發(fā)等相關業(yè)務手續(xù)的,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每月民政部門提供的火化信息和各定點醫(yī)療機構反饋的病逝信息及社會保險信息系統(tǒng)記錄的參保繳費信息,與仍在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的人員信息(重點是戶籍地與居住地均為本市的人員)進行比對。
三、對信息比對完全一致且未辦理社會保險減員或待遇停發(fā)等相關業(yè)務手續(xù)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應按以下流程與要求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核實:
(一)社保經(代)辦機構打印《北京市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資格核實表》(以下簡稱:《核實表》)后,將此表轉交給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待遇人員)的所在單位。
(二)所在單位應直接與領取待遇人員的親屬或本人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核實;必要時,所在單位可聯系領取待遇人員居住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保所協助核實有關情況。
(三)所在單位應在30日內將簽署核實結果的《核實表》報社保經(代)辦機構。
(四)經所在單位核實確認死亡的,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法暫停領取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險(障)待遇。
(五)屬于下列情形的,社保經(代)辦機構也應暫停領取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險(障)待遇:
1、未按時返回《核實表》的;
2、在規(guī)定的核實期限內無法聯系到領取待遇人員本人或領取待遇人員親屬的。
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督促所在單位按要求繼續(xù)完成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核實工作。如所在單位返回的《核實表》中核實的結果證明符合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條件的,社保經(代)辦機構應及時恢復并補發(fā)領取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險(障)待遇。
(六)所在單位在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核實時,應注意工作方法和語言表達方式。
(七)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保所應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掌握居住在本轄區(qū)的領取待遇人員的相關信息,為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核實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四、對戶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外埠的領取待遇人員,由所在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領取《異地居住的領取北京市社會保險(障)待遇人員領取資格認證表》(以下簡稱:《異地認證表》),也可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http//www.bjld.gov.cn/)下載打印《異地認證表》。此表務必于每年8月31日前郵寄給領取待遇人員。
五、戶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外埠的領取待遇人員,應持《異地認證表》和《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勞動保障部門或區(qū)縣及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手續(xù)。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蓋有協助認證機構公章和本人簽字的《異地認證表》郵寄給所在單位。
六、出境定居或在國外生活(特指已轉外國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領取待遇人員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單位提供加蓋我國駐其居住國使領館印章的《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
七、所在單位收到《異地認證表》和《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后,通過企業(yè)版軟件進行錄入匯總,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認證的電子信息導出連同打印的《異地和境外居住的領取北京市社會保險(障)待遇人員領取資格認證匯總表》和《異地認證表》及《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一并報送給社保經(代)辦機構。
八、對未按期郵寄或提供《異地認證表》和《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的領取待遇人員,社保經(代)辦機構于每年12月起暫停支付其社會保險(障)待遇:
九、凡未按期辦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領取待遇人員,可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方式補辦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手續(xù)。社保經(代)辦機構收到所在單位提供的《異地認證表》和《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后,經確認符合繼續(xù)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條件的,自收到認證表格的次月起,恢復并補發(fā)中斷期間的社會保險(障)待遇。
十、各區(qū)縣應結合本區(qū)縣的實際情況對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同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十一、各區(qū)縣和相關部門單位應嚴格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逐級上報。
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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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服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