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生前是丙公司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2013年2月15日20時14分左右,趙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趙某父母雙亡,無兄弟姐妹,吳甲為趙某的丈夫,吳乙為吳甲與趙某之女。事后,吳甲、吳乙與丙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向鄒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出具調解書。根據調解協(xié)議,吳甲、吳乙分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月14日,陳某持趙某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又來到勞動仲裁部門,訴稱其系趙某前夫,其與趙某育有一子陳丁,陳丁在趙某工亡后未獲得任何賠償,要求丙公司按照工亡賠償標準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各項待遇。
對于本案應否受理及如何裁決,有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丙公司就趙某工亡事宜已與吳甲、吳乙達成調解協(xié)議,是對全部工亡賠償待遇的處理,當時吳甲、吳乙隱瞞了趙某再婚并生育陳丁之事,吳甲、吳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丙公司對趙某的賠償款項已經全部支付給吳甲和吳乙。吳甲、吳乙領取的不屬于吳甲、吳乙的賠償屬于不當得利,陳丁應當與吳甲、吳乙協(xié)商,分配此筆款項。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陳丁應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吳甲、吳乙返還其應得賠償份額,而非通過勞動仲裁處理,仲裁委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另一種觀點認為:吳甲、吳乙與丙公司的調解協(xié)議不能處置第三人即陳丁的權利,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款項中不包括對陳丁的賠償,陳丁可以提起仲裁,要求丙公司支付其應享有的工亡賠償待遇,仲裁委應當受理。丙公司與吳甲、吳乙調解時,陳丁并未參與該調解方案的形成過程,吳甲、吳乙和丙公司無權處置陳丁的權利。原調解協(xié)議中不涉及陳丁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丙公司應支付給陳丁應享有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但根據山東省社會勞動保險事業(yè)處《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fā)放問題的復函》((97)魯社險函字13號)的規(guī)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死亡職工遺屬的一種經濟補償,不能作為死亡職工遺產對待,其領取順序為:(l)有父母無配偶的,發(fā)給父母;(2)有配偶無父母的,發(fā)給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發(fā)半數;(4)既無父母又無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fā)給:①子女②共同生活未滿16周歲的弟妹③其他供養(yǎng)親屬④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北景钢?,趙某父母雙亡,吳甲作為其配偶應當享有全部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主要用于喪葬事宜花費,趙某喪葬事宜已處理完畢,陳丁無權參與喪葬補助金的支配使用。
第三種觀點的受理理由和對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裁決方法同第二種觀點,但是對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方式有異議。因為(97)魯社險函字l3號為規(guī)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工傷保險條例》和《繼承法》。雖然供養(yǎng)直系親屬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但在實踐中多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分配。因此對于調解協(xié)議涉及的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陳丁有權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參與分配。
仲裁委最后采納了第三種意見。(肖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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