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楊某是唐山某模板廠職工,經(jīng)依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09年8月29日11時左右,楊某騎電動自行車回家,行至廠門口時,不慎撞在沒有打開的一側廠門上,致摔倒受傷。2012年9月13日,楊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唐山市人社局于同年月25日受理,2013年2月19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說法
楊某將唐山市人社局訴至一審路北區(qū)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唐山市人社局適用法律不當,責令唐山市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重新作出認定。
唐山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稱,楊某受傷既不屬于在從事收尾性工作過程中受傷,也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故不能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不予認定決定書》。
二審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在廠區(qū)門口,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道路,交警部門也未給其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所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范圍,故不能認定為工傷;楊某稱其是在工作收尾階段受傷,但因其受到傷害時的目的是回家,說明其已經(jīng)脫離工作,不屬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階段,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的規(guī)定。
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唐山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提醒
工傷保險范圍具有法定性,即《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版)第14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guī)定的范圍,并不是職工在企業(yè)發(fā)生的任何傷害都屬工傷保險。楊某撞在未打開的廠門上受傷,顯然屬于混合過錯,應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來確定受害人與侵權責任人之間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