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版《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施,替換已經實施了整整5個年頭的2007版《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新版管理辦法將一直實施到2018年8月31日。
按照新版管理辦法,如果您是單位里的新入職員工,那么從您被單位錄用的那天起30天內,單位就應為您繳存住房公積金了。
無論是單位為職工繳存的那份公積金,還是個人繳存的那份公積金,都是職工個人所有的。這就意味著,如果您辭職了,那么您繳了多年的公積金(單位+個人繳存部分),都是可以全部帶走的。
對于繳存基數(shù),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一條“5倍”標準——“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職工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边@個標準東莞早已實施。
標簽: 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