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不久前,青海省出臺《關于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意見,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職工醫(y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yī)療證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當然,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創(chuàng)新。幾年前,四川省宜賓市、湖南省湘潭市也開展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yè)務。
今年以來,從珠三角的廣州、深圳、東莞,到長三角的杭州、泰州、寧波等地,有關住房公積金全線吃緊的新聞不絕于耳。各地只得祭出救急舉措,防止公積金運行崩盤。至于個別城市徹夜排隊提取或辦貸的鬧劇,也著實令人糾結。盡管沿海地區(qū)或東部城市相對吃緊,但內地城市也有較為寬松的情況:“忙閑不均”,是為現(xiàn)實。
事實上,有數據顯示,2011~2012年,全國公積金年結余約有四五千億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難,這筆巨款長期“沉睡”。在青海,近些年一些地方公積金結余較多,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歸集余額為32.03億元。如果職工不買房,直到退休前,也無法取出這筆錢。但一些地方困難企業(yè)和職工比較多,部分企業(yè)職工患上大病后導致家庭貧困。為此,青海省有關負責人提出,公積金有大量結余,繳存者不買房,但治病也急需花錢,公積金可以發(fā)揮救濟作用,這是惠民的好辦法。
如果從政策上說,按照現(xiàn)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基本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離休或退休,因各種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等。但眼下的問題是,盡管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層面基本實現(xiàn)了“統(tǒng)籌”,但資金管理、運營細則等還是各自為政。有的城市“低存低貸”、有的城市“高存低貸”,尤其對于略有或富有結余的地方來說,閑置卻不能發(fā)揮“余熱”,確實有悖情理。那么,“以有余補不足”,尤其在緊急救助的時候,“自己救濟自己”,應該不會忤逆公平原則。
譬如近6年來,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為近150名職工提取近270萬元;截至今年9月,成都公積金中心累計為2488名重病職工提取4193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切實減輕了患病職工家庭的經濟負擔。
公積金為繳納者救急,符合三重正義:一是特事特辦,二是自我受益,三是盤活資金。對于住房公積金,多數職工只有在退休后方可全部提取,而有報告顯示,截至2005年底,只有45%的住房公積金被用來發(fā)放住房貸款,且只有17%的繳費者獲得了公積金貸款。如此,令其常態(tài)化打開“救命”的大門,恐怕不會招致輿論或民意的嗆聲。
當然,各地有各地的差異,從全國范圍來看,讓住房公積金為職工重大疾病埋單,看起來有點強人所難,但有一個邏輯是肯定的,若存繳部門確實“手有余糧”、繳納者又確實“等米下鍋”,在社保制度難以兜底的時候—先買房還是先救命,這應該不是太難的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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