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該案系當事人陳某因懷孕期間被其用工單位河南某投資擔保公司終止勞動關系而引發(fā)的糾紛。
陳某于2010年3月1日到該公司工作。2010年10月2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10月1日,被告擔任資產(chǎn)保全部經(jīng)理,工作標準為基本工資2300元/月加業(yè)務提成。
公司支付其工資至2011年12月份。2012年3月6日陳某生產(chǎn),因公司4月份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而無法享受生育津貼。2012年9月27日,陳某在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審時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012年12月17日,該投資擔保公司向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提起訴訟,金水區(qū)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公開審理了此案,最后判決該公司支付陳某2012年1月1日至15日的工資1650元,生育津貼14413.33元,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6900元,共計22963.33元。
爭議焦點
2013年5月29日,金水區(qū)法院作出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該公司向鄭州市中院提出上訴請求。
在本次中院的公開庭審上,該公司(上訴人)堅持要求撤銷一審判決,被上訴人陳某要求維持原判。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兩點:陳某工作至什么時間?上訴人是否應向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
對于陳某具體工作至什么時間這一關鍵事實因素,上訴人稱,考勤記錄顯示陳某最后一次打卡記錄是2011年10月19日,之后陳某并未請假,公司按照考勤制度視其為自動離職。
該公司委托律師生說:“作為一個資金擔保的類金融的公司,人員流動較大,很多人今天來第二天不辭而別,這種情況很多。被上訴人也屬于這種情況。”
而據(jù)陳某的律師陳先生說,陳某一直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且5-6月一直與單位保持工作聯(lián)系。“很多用人公司制度不規(guī)范是勞動者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陳律師對記者說。
【相關背景】“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此次公開審理該案,是鄭州市中院開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法制宣傳服務活動的一部分。鄭州市中院聯(lián)合鄭州市婦聯(lián)在社區(qū)發(fā)放婦女維權手冊,現(xiàn)場還有法律志愿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為女性提供法律咨詢。
鄭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歐陽梅說:“在大型企業(yè)的社區(qū)開庭,進行法制宣傳,也是法院走進企業(yè)走進社區(qū),使企業(yè)的員工、民眾對法院不再覺得法院神秘,去掉陌生感和懼怕心理。社區(qū)的群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走進法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有句話說的好,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鄭州市婦聯(lián)法律維權志愿者張學軍說,“這就意味著普法的重要性。我們志愿維權者經(jīng)常會走進學校、社區(qū)、企業(yè)、廠房進行宣講,就像今天這個活動一樣,告訴他們一些法律的常識,在前期就要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益,當權益遭到侵犯后如何前期固定證據(jù)以及后期的維權問題。”
標簽: 生育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