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王女士認為,自己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購房,但現(xiàn)在購房和補繳社保的目的均不能實現(xiàn),被告人力資源公司理應(yīng)退還相應(yīng)的費用。為此,王女士訴至法院,鑒于人力資源公司付出了部分勞動,除了補繳的保費,王女士只認可支 ... 為了在京購房,王女士找到北京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繳納共計12萬余元的費用,委托其為自己補繳社保并辦理購房過戶手續(xù)。但由于該公司少補繳一年社保,加之政策變化導致購房落空。王女士將人力資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代理費七千余元。近日,豐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王女士起訴稱,2012年12月,她與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訂補繳代理合同,約定由人力資源公司為她辦理社會保險的補繳手續(xù)并補繳社保,補繳期間為2008年至2012年共5年1個月。為此,她向人力資源公司支付了包括社保補繳費用、服務(wù)費在內(nèi)的費用共計12萬余元。由于王女士補繳社保的目的是在北京購買房屋,故她還與人力資源公司約定,繳納的全部費用還包括協(xié)助辦理購房過戶手續(xù)的服務(wù)費。
王女士表示,協(xié)議簽訂后,她便向人力資源公司繳納了全部費用,人力資源公司稱為此辦理了社保補繳手續(xù)。但事后,經(jīng)王女士查詢,人力資源公司補繳不足5年1個月,保費金額僅4萬5千余元,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wù)。同時,由于政策的變化,補繳的社保不能在京購買房屋。
王女士認為,自己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購房,但現(xiàn)在購房和補繳社保的目的均不能實現(xiàn),被告人力資源公司理應(yīng)退還相應(yīng)的費用。為此,王女士訴至法院,鑒于人力資源公司付出了部分勞動,除了補繳的保費,王女士只認可支付一千元費用,起訴人力資源公司退還代理費7千余元。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女子補繳12萬元社保在京購房落空 起訴代理公司
2017-02-26 08:00:01
無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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