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九個月之后,備受爭議的《勞動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規(guī)——《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即將面世。屆時,國務院法制辦將聯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和征求意見稿相比,在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務派遣特別規(guī)定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條例通過稿增加了條款,對勞資關系的格局進行了微調——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告訴記者,相比法律,實施條例只能在操作性和某些細節(jié)上做些調整,“不會改變《勞動合同法》的大方向”。有勞動法專家認為,條例通過稿的格局顯示了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一方強勢的談判能力。
9月3日,國務院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條例通過稿”)。此前的5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公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相比征求意見稿,條例通過稿條款從45條縮減為40條。此外,這次修改將集中在具體措辭上,主要格局難見大的改動。
“勞動合同法是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而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法律位階決定了條例只能補充和解釋,不能改變勞動合同法的任何規(guī)定。”勞動法專家郭軍說。
對此,勞動法專家陳步雷表示,《勞動合同法》的政策目標應當是建立合理的勞動力定價機制,但是由于中國社保政策不夠完善,最終決策層選擇了相對干預過度的路徑。陳步雷表示,目前的制度架構表現為行政干預過度,而政府責任沒有得到明確界定。其具體表現是,對于勞資雙方剛性約束太多,以致自治空間太小,不利于當事人意思自由。而干預過度另一面的表現便是,僅有懲罰性措施,而激勵性引導性規(guī)范嚴重不足。與此同時,懲罰性措施多不得力,且多針對企業(yè),對于最應負起責任的政府,反而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法律責任。
陳步雷還指出,要使這套制度真正發(fā)揮作用,一方面是政府理清自己的職責,保護勞工權利;另一方面是發(fā)揮市場機制,保證企業(yè)的用工自由。而這一切,將依賴于政府職責認真履行和社保體系的建立完善。
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勞動合同法最被資方關注的內容,多被解讀為資方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此,征求意見稿列出了14種情形,表明用人單位可在相關情形下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來源:網絡各家媒體綜合,《江南時報》、CBT新聞網等